January 13, 2013

  • 反同志平權集會:幾點觀察

    (有出席政總活動的主內弟兄姊妹,請在ignore我之前看看第9點)

    是時候討論一下這場反同志平權宗教集會的政治含義了。下午我不在場,從新聞及網上消息所見,初步觀察如下:

    1. 以相近意識形態的全球禱告日人數(2萬)推算,今次報數的5萬是超出預期(不過警察報數為5000人,也有評論對5萬的說法提出了質疑。如果中間落墨,大數應有可能過萬)。主辦單位在基督教社群的動員工作是前所未見的。人數也反映了其成效。

    2. 以主催的宗派的政治光譜(例如支持陳茂波、梁美芬等人參選)論,這場帶有煽動恐懼成分的動員,成功鼓動了對性議題特別敏感的中產家庭信眾。性議題很大機會會過戶成政治資本,就像美國共和黨與宗教右翼結盟一樣。

    3. 個人對基督教社群的認知是,性議題往往比法治、民主、人權議題更多人關注,而且關注程度是外人難以想像的,同志議題如是,淫審問題如是。

    4. 這種效應,在美國被稱為dog-whistling effect。Dog-whistling是個政治學比喻,不要低層次到說我話人是狗。Dog-whistling同樣識用於自由派。

    5. 這次總動員很可能帶來的效果是,保守信族更團結、傾向保守與傾向自由派的信徒走得更遠,而最重要的是,這場只對保守信徒有效的動員,恐怕會令更多非信徒的市民把保守一方等同於整個基督教。對基督教有認識的朋友不難發現這次動員,並沒有傳統主流宗派的身影,不過社會大眾是不會明白的。

    6. 跟60年代美國一樣,有聲勢浩大的民權運動,就會引來反彈,例如令民主黨失去南部支持。香港出了個同志議員、又有名歌手出櫃,結果令較為保守的家庭感覺威脅,令恐懼政治得以發酵。不是說平權運動不應發生,而是這條路必然是有障礙的。

    7. 西方保護同志的反仇恨言論法和婚姻/公民結合法律,其實並沒有造成所謂的逼迫教會問題。有沒有法律界人士可以寫一些像今次主催單位的宣傳品一樣,讓保守家庭一看就明的解說,講清楚為什麼所謂逆向歧視問題不是他們接收到的那個恐怖版本?

    8. 不是要段章取義。不過香港電台報導說「代表認為,反對同性戀行為,不等於歧視同性戀者,他們擔心立法將引起逆向歧視,變成歧視"反同性戀者"的法例。他們又表示,任何人生而平等,不會有任何人受到歧視,因此毋須立法。」,我很希望是報導有誤。

    8.1 如果真的要立法禁止歧視,歧視的含意並不是單純的表示反對,而是像《性別歧視條例》那樣只包括僱傭、教育、貨品、設施或服務的提供、處所的處置或管理、諮詢團體的投票資格及被選入或委入該等團體的資格、會社的活動,以及政府的活動,況且,條例本身亦有宗教豁免條款。這樣已經是保障了教會不接受同性戀者的選擇,為什麼主催單位不告訴信眾?

    8.2. 至於反同志言論,在美國,宗教狂熱者可以隨時到軍人的喪禮場外舉牌說上帝憎恨同志,在同志平權做得最徹底的加拿大,反同志言論是否構成「仇恨言論」(hate speech),這如何與言論自由達至平衡,的確是有爭議性,例如Bill Whatcott的案例,但不是隨便說說便犯法。除了《種族歧視條例》之外,沒有類似仇恨言論的法例,與同性戀者有關的仇恨言論法例是否需要,那是需要很長時間的諮詢和討論,而不是反對任何諮詢的可能。

    8.3. 「任何人生而平等,不會有任何人受到歧視,因此毋須立法。」這句說話真的很奇怪,既然「任何人生而平等,不會有任何人受到歧視」,那麼性別、家庭崗位、種族歧視條例還需要嗎?

    9. 最後一點,是給有出席的主內弟兄姊妹的:我完全沒有批判你們的意思,我明白你們的擔憂,不過我是想指出,這議題涉及公共政策,是政治問題,你就算有多不想涉足政治也好,你今天出席的活動實際上是涉及政治的。既然涉及政治,就要有公民參與政治表態的客觀和理性思考,不能不思想一下動員背後的政治背景和含義。


    (網絡圖片: 集會現場)

Comments (5)

  • 路人甲一問:請問可否轉載?

  • 如果性傾向歧視立了法,  信徒如果避免Rev. Ake Green的遭遇發生在自己身上?

  • 宗教豁免條款會令教會被邊緣化, 被視為跟不上時代步伐, 保守, 與社會脫節, SODO立法後教會遲早都要妥協.「仇恨言論罪」限制言論自由, 雖然未必入罪, 但打官司都已經夠煩, 佢地告你就用公帑, 你辯護就要自己出錢, 會造成寒蟬效應 這話並不真實, 已經有不少逆向歧視的例子了, 教會沒有被逼迫, 大多是因為妥協了...我同意政教分離, 但有教會肯站出來真的不容易, 要知道一些同志團體反擊既方法十分可怕, 並不會跟你說「愛」我同意信徒應該想清楚才走出來, 因為有政治成分, 集會其中一個目的是阻止SODO立法. 只要冇違反真理, 形式並吾係重點.很高興集會能引起討論, 希望批判的人不是批判完別人做法不對就算, 有心的話就用行動去關心同性戀者.

  • "任何人生而平等,不會有任何人受到歧視",但事實上卻是因為有人受到歧視,所以才有立法的要求。既然基督徒認為不應存在歧視,那是否可視為信徒們都不會做出歧視的不義行為呢? 如果是,那這法律不正是限制了非基督徒的人也做到你所說的"不會有任何人受到歧視"嗎? 既然相信"任何人生而平等"是公義的行為,那為什麼我們不依循"行公義,好憐憫"的教義去積極實行? ?不是自相矛盾嗎?

    我一直耐心的去了解各反對的聲音,但我聽到的不是受錯誤片面的知識所誤導,就是因為擔心會被"逆向歧視"所波及...既然不了解或擔心不小心踩界了,那不是更應該去了解更多並在制訂時更仔細清晰討論所訂立法律保障的界線在哪嗎? 上帝教我們的"行公義",是什麼時候變成了"要自己覺得好安全情況下才實行上帝的教義"? 是什麼時候教徒們變得如此自私? 是什麼時候自身的平安站於公義之前?是什麼時候我們的平安係建立於別人的痛苦上,而非賜於基督?

    我必須說,今次的集會我完全看不到基督的臨在,我只看到了假借基督之名向弱者丟石頭的法利賽人和魔鬼! 教人心寒。

  • @godchild_ii - 其實只要你不添油添醋煽動仇恨的話,只是說「聖經不贊成同性戀、大家不要搞同性戀」根本是不會犯法的。道理就正如「叫人唔好生女」或者鬧人「你聾架」並沒有違反性別/殘疾歧視條例。(當然不犯法不代表應該這樣做)

    關於明光社渲染的那個個案,同志團體答了你﹕

    這個牧師在瑞典所涉及的並非與香港現行法例相似的「歧視條例」,而是「仇視言論」罪。「仇視言論」罪的概念是以言論對某一特定類別的人構成貶低、威嚇或煽
    動暴力對待。而他現在已經成功上訴推翻判罪,雖然當地檢察官正考慮將案件繼續上訴到最終法院,但Green很有信心最終法院很大機會會維持上訴庭的判決。
    Green更表示如敗訴的話會將此案告上歐洲人權法庭。

    案情方面,Green究竟在講道中說了甚麼呢?他的內容當然不只是直接讀出聖經章節,他說同性戀是「社會上的癌病毒瘤」、「同性戀是強姦動物的」。而一個
    「知名」的反同組織"God Hates Fag"因此案建立了另一個網站"God Hates
    Sweden",聲稱因著Green一案神會使瑞典滅亡,更在網站中感謝神在南亞海嘯中殺死很多瑞典人。(引自:http://www.godhatessweden.com)

    在瑞典本土的討論中,並不是談及甚麼「逆向歧視」,控辯雙方都覺得這案例十分重要,因為該國的「保障言論自由」的法例,表面上與「仇視言論」相矛盾,而這案例有助司法界在兩者之間畫出一條平衡兩者權利的界線。

    http://thehousenews.com/politics/%E6%98%8E%E5%85%89%E7%A4%BE%E6%B2%92%E6%9C%89%E5%91%8A%E8%A8%B4%E4%BD%A0%E7%9A%84%E7%9C%9F%E7%9B%B8/

Comments are closed.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