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26, 2004

  • 公投、公決、開心大發現

    自從張超雄提出沒有法律後果的公決,土共和共幹又磨拳擦掌,齊心打擊。

    問題是,為什麼要公決?

    當一個社會內部為著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出現嚴重分化,而現有的政權不能回應或抑壓多數人的意見,公決是抗爭前的最後一步。沒有人會同意建一個垃圾站也要公決,但為了一個社會有深遠影響的政治制度,公決是被偽國會打壓之後一個強有力的議決方式。

    下一個問題是,為什麼順從偽國會未諮詢民意前的決定?

    我國的偽國會是共產黨專政的一部份,一國兩制和港人治港的精神就是讓香港人不用被社會主義祖國隨便插手統治,而基本法有關議決普選的程序也給予了我們很大的空間,可是偽國會忽然一句不行,便可扭曲基本法的規定。

    這是什麼法治?難得打壓民意之後土共走出來呼籲大家「理性」、「和諧」,這是什麼理性和諧?

    如果連如何選議員也要「尊重」全國人民意見(偽國會不代表全國人民),又要考慮共產黨的「感受」,那要一國兩制來幹什麼?

    另一個問題是,為什麼攪一個沒有法律效力的意見調查是違反基本法?

    公決其實是讓全部選民做一次意向投票,對政府沒有法律效力的。共幹說這是違反基本法,剛才陳鑑林也是這樣說,他說「基本法沒有說可以」。基本法也沒有寫選舉可以用潮州話拉票,那麼阿陳鑑林也是違反基本法了。

    我想問題是公決和台灣的公投名稱太接近了,不如改名叫「全民開心大發現」,應該可以符合基本法了。

    後記:下一期要教的題目是「政府」,太多反動的東西要講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