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宗文牧師那篇《基督徒該如何看公民抗命》曝光之後,已經有不少人討論過,包括我在自己的聲音專欄。這裡是想做一個比較簡潔的文字紀錄。
文章結構不難理解:先是把公民抗命和佔中定調為反社會行為,然後列舉聖經裡面的抗命事跡,從而歸納出吳認為公民抗命在什麼情況下才是聖經所容許的,最後,就是把佔中行動定調為不合符聖經教導。
第一部份:定調公民抗命為反社會行為
第一段提到「媒體輿論和學界意見不應散播極端言論,搧動群眾以反社會行為作表達政治訴求之方式。」明顯有所指,當中的關鍵字是「反社會行為」,因為這個極度負面的標籤,而這個標籤在第二段再出現,直指佔領中環行動,也不點名明示戴耀廷和朱耀明牧師的角色。
「反社會行為」是一個很嚴重的指控,那是指「不顧他人觀感,而且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無法增進公眾福祉的行為」(wiki),那通常是指犯罪行為或者帶破壞性的極端行為。很明顯吳對於佔中行動的定調是負面的。
第二部份:聖經例子
在這一部份,吳引用了十個抗命的聖經例子,那並沒有什麼爭議。不過,例子裡面沒有提及很明顯的兩大例子,一是摩西反抗埃及這種「反社會行為」,只提及他的母親如何救他一命。二是在安息日治病,又會散播新思想挑戰既得利益集團的耶穌基督。當然,以信仰以言,耶穌基督是神,衪做的可以不當是公民抗命。
第三部份:聖經容許的公民抗命原則?
相對地公義的政府?
吳提到「原則上信徒該順服一個「相對地」公義的政府(這樣說是因為無論君主制度或民主制度底下,古今中外都沒有一個可稱得上是「絕對」公義的社會)....縱然政府政策出問題或施政方針失誤,甚或體制與時代脫節,憲法仍存在著與普遍價值相違之東西,信徒仍當以當地法律和體制許可的情況下,以非暴力形式來制止政府行惡並改善社會,因為聖經教導我們不能以惡成善。」
吳沒有論及的,是究竟怎樣才算是一個「相對地」公義的政府。他的立論只是從來沒有一個「絕對」公義的社會。可是「相對地」公義也是有程度之分的,例如民主制度和納粹主義制度,是不是都是相對地公義而沒有程度之分?似乎有人想引導信徒相信「民主制度也有問題,沒有制度是完美」的論調。這種論調在香港基督教圈子內並不罕見,不知究竟是因為教會領袖教導信徒,還是信徒影響教會領袖。
如果法律「存在著與普遍價值相違之東西」,很多時候試圖以非暴力形式制止政府惡行的人也被監禁或者被失蹤了,試問以當地法律和體制怎樣容許非暴力形式制止政府行惡呢?不過,有一點反映吳其實是骨子裡支持公民抗命的,就是他贊成「非暴力形式制止政府行惡」,那其實是公民抗命的重要元素--梭羅主張不交稅、甘地公然灑鹽、羅莎帕克不讓座、請願者違反公安條例集會,都是非暴力的抗爭。
三大原則?
接著,吳提出「什麼情況下才可公民抗命呢?從上述聖經事例可見,當政府(1)敵擋神並且行惡的事情(例如危害個人性命,繼絕王室血脈,甚至威脅民族命運);(2)或強制地禁止信徒行神吩咐的善行(例如違背自己的信仰,不去宣講福音,不能禱告);(3)或強迫信徒助紂為虐和為虎作倀地去行不義的事情(例如要去敬拜假神和偶像,或斷絕救恩歷史之賡續)。」
吳從聖經中找出十個例子,然後把例子歸納成這三個絕對性原則,那三個原則看似正常,「政府敵擋神並且行惡的事情」,那可以理解為政府施行暴政,就好像濫殺無辜、侵犯基本人權、貪贓枉法等;「禁止信徒行神分咐的善行」,那可以是禁制信仰自由、懲罰見義勇為的維權者;「強迫信徒助紂為虐....去行不義的事情」,那很明顯是包括充當爪牙去做上述的惡行,又或者強迫信徒出賣同伴之類。
以現代關於公義的定義,吳的三大原則能夠應用在反對當今一些獨裁政權身上,例如某些會屠殺無辜學生和平民、會侵害人民財產和基本人權、會禁制非官方控制的教會的政權。可是,在括號裡的例子,全都是只局限在跟信仰有關的事情上,那其實是引導信徒把這些原則抽離現實的政治環境。他舉的實例,是關於同性戀平權和墮胎問題的公民抗命,雖然我們不能說吳眼中只有泛道德議題而沒有政制人權法治等議題,但偏偏那就是現今某些教會或團體給予社會的印象。
人只有生存和信仰權利?
吳再具體說明他的三個原則的「底線」,那是「當人的"信仰權利"(而非政治體制選擇之權利)和"生存權利"(「保人頭」而非「數人頭」之權利)受到威脅時,公民抗命才是聖經所容許的偶發性事例。」
為什麼只有信仰權利和生存權利受威脅才是公民抗命的理據?為什麼「政治體制選擇之權利」和「數人頭(這一點有點隱晦,可能是指投票或者集體請願)」不是聖經所容許的事例?這些問題,吳並沒有提供其論證的理據。從上文下理來看,可能吳認為聖經沒有提及如何改變政治體制,也沒有提及投票等民主程序,所以保衛這些權利就不是聖經所應許的。
要驗證吳的說法是否合理,以近代公認合乎公義的事件作為測試便可。例如19世紀末至20世紀初,女性爭取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權,作了漫長的抗爭,期間一直被男性主導的輿論和政府打壓,一些國家的女權運動領袖被捕,在獄中絕食時被強制餵食。她們是「試圖改變政治體制」,她們保的是「數人頭」而非「保人頭」的權利。按吳的說法,她們的公民抗命不是聖經所容許的事例。從今天的角度看,男女的政治權利不平等,是何等不公義的事,以抗命手段爭取平等政治權利,為什麼不是行神分咐的善行?
當然,我們不難看出整篇文章的論點都是有針對性的,那就是否定第一部份提及的佔中行動的理據--爭取普選(即是政治體制選擇和數人頭的權利)。
是愛心提醒還是抹黑?
接著,吳再次提醒信徒公民抗命的害處,是「包括引來社會動盪不安,其他人受牽連,備受社會歧視和敵對,甚至要自食其果,為其抗命行為負責——被拘,下獄,甚至在有些地方要受到被處決之極刑。」一個信徒,如果相信所做的事是正確的,最後可能要下獄,也是為神而下獄,而不是「自食其果」--自食其果是用來形容人做了錯事而要承擔惡果。這段說話是憑愛心的勸導,還是抹黑恐嚇,相信讀者能夠判斷。
最後,吳呼籲「信徒不要忘記聖經的教導,為執政掌權者祈禱之責任」...「尊重執政者和敬畏掌權的人,以積極並按神心意而發的順服態度,協助政府或執政黨達成其預定的善」這是基督教社群裡面長期辯論的課題--究竟順服在上者應該去到什麼程度?如果在上者堅決維持一個不公平的制度,令社會矛盾日深,是不是都只能「協助」呢?況且,在權力高度壟斷的制度下,持不同意見者要「協助」政府達成預定的善也不得要領,那又如何呢?是不是坐以待斃,由得社會繼續走向對立不安呢?信徒向上帝祈禱,是不是代表政治上什麼也不用爭取呢?只有信心而沒有行動,這相信不是基督徒應有的態度。
吳又提到「民主制度底下,為奪取執政權力而對抗,為爭取少數利益而違令,都不應為信徒所取」。這真的令人十分疑惑,究竟民主選舉的選戰和辯論算不算對抗呢?民主制度的精神不就是以和平方式更換政府嗎?多黨選舉的競爭是不是對抗呢(人大和政協就沒有對抗了)?還有,爭取少數利益,歷史上最有名的是美國的民權運動,爭取取消不公義的種族政策,進行公民抗命,不遵守不義的種族主義規定,為什麼爭取少數權益而違令都不應為信徒所取?我真的不明白箇中的道理。
君權神授的世界
總括來說,我們不難看出整篇文章的論點都是在針對倡議中的爭取普選(即是政治體制選擇和數人頭的權利)公民抗命行動。吳從聖經例子歸納出的原則,把一切與政治有關的爭取都說成是不應該的,只有與生存和信仰有關的爭取才是應該的,再配以保守的順服政治觀,以及制度的公義是相對的這種混淆視聽的說法,把倡議中的和平爭取普選權的最後手段,抹黑成信徒不應響應的反社會行為。這種沒有嚴謹邏輯論述支持的「原則」,實在難以令人信服。客觀上,以牧者身份發表的教導,很容易令部份信徒全盤接收,又或者某些信徒會覺得同聲同氣而不加思索地贊同,但不代表內容一定是辯證上合乎邏輯和普世價值的。
縱觀全文,當今社會最珍惜的普世價值,例如自由、平等、公義、人權,根本不是吳的著眼點,他的著眼點是生存、信仰、順服,還有順服,而且是抽空不顧普世價值的順服。如果像訓詁般要從聖經找到的政治觀,才是合符基督信仰精神的話,那麼當討論到公民政治權利的時候,便要回到二千年前的標準了。聖經沒有提過民主、人權、平等、自由(當年解放黑奴運動的時候,就是有人用舊約來支持奴隸制),難道爭取這些價值的公民抗命就不是聖經所容許的嗎?如果純以經文硬套到政治論述,也許類似君權神授的獨裁政體(大家應該不會陌生)應該是最好的制度。人類過去幾百年爭取免於恐懼的自由和參與政治的權利的奮鬥,也許都是走了聖經不容許的歪路。
當然,在奉行君權神授論的世界,最需要大祭司去教化萬民。
補充:
這一點跟文章重點關係不大,所以放在這裡討論。
吳在文中提到,「市民自回歸以來,經過長年累月的社會認知後,並比對港英統治時期與後殖民地時期,政府施政與民間社運之不同互動,便不難發現部份市民和社運人士對政府存在著一種雙重標準之期待。今天參政者必須調整自己的心態,堅持以和平、理性、共融的大原則來參與社會事務和議政。」
這點十分值得商榷。「雙重標準」的說法,很多時候出自建制派之口,意思是港英時代你們不反對,現在你們就反對。要反駁「雙重標準論」十分容易--港英時代是殖民地,擺明車馬是獨裁統治,而當年香港大部份人都是逃避共產黨的人,他們看著深圳河以北天天活在恐懼之中,當然覺得英治可以接受。到了中英聯合聲明後,基本法寫明「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人們對政府有更高期望當然是合情合理,希望更能參與政府運作,這種標準的改變很問題嗎?如果大家還維持英治時代的標準,那麼港人自港、高度自治豈不是變成廢話?況且,很多反對專制統治的70後、80後,在97以前還是個小伙子,他們當時根本還未有能力反對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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