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3, 2006

  • 我們跟屍虫有什麼分別?

    【明報專訊】亞洲電視昨日公布,周六晚上7時半將推出特備節目《徐步高事件實錄》,屆時會播放徐步高生前參加問答遊戲節目《百萬富翁》的片段,以及邀請心理專家分析他的人格及心理。有警察組織對亞視做法感憤怒,直斥「有如在傷口上灑鹽、灑毒鹽」。

    播《百萬富翁》片 分析人格心理

    該節目並非新聞部節目,而是由綜藝及資訊科製作,由陳啟泰等主持。亞視副總裁洪璇璇稱,節目中會重播9分鐘《百萬富翁》的片段,除了徐步高外,其妻及在場家人的樣貌均會特別處理。她強調,會「中立報道」,不會加入個人評論。

    洪璇璇解釋,這個構思主要基於事件全城關注,市民有知情權,而剛巧該台亦有一段片。節目中將會重新整理案件資料,加入新聞片段,類似以往SARS等事件的處理。亞視昨日已收到一封觀眾來信表示反對,洪否認節目是欲「發死人財、提高收視及爭取廣告」。

    學者︰滿足公眾興趣而非利益

    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助理教授馮應謙指出,亞視的做法處於「灰色地帶」,以綜藝節目而非新聞節目處理,相信是欲提高收視率。馮說,此案的案情相對清 楚,而當事人(徐)已死,有關節目不會對他造成傷害,因此很難說違反了新聞道德。不過在人情上看,似乎並無考慮到尊重疑犯的問題,而為大眾提供娛樂的題材 還有很多,他質疑是否有這個必要。

    馮認為,亞視的做法是滿足「公眾興趣」(Interest of the public)而非「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不過,亞視作為商業機構,提高收視率亦無可厚非。

Comments (12)

  • 本來我對這事持中立態度,我想,如果亞視以新聞角度來做這個節目,未必有問題。

    但現在,我很認同「公眾興趣」論的說法,不認同其手法。

  • 「亞視作為商業機構,提高收視率亦無可厚非。」

    作為一個窮到'火農'的人,打劫麵包鋪亦無可厚非。

    徐步高作為成績優異生卻又無法升職,憎恨警察亦無可厚非。

    道德去了哪裡?

    根據朋友在Johari Window給我的評價, 我是太idealistic了。

  • 灰色地帶呢... 傳媒shouldn't攪咁多花son...

  • 道德當然很重要,不過要透過傳媒那些「路邊社」式的報導,
    去判斷一個死者是否道德,那就似乎是太武斷了。

      

  • 我不是文化界人士,可能不知道什麼是新聞道德。

    但,重播徐步高在「百萬富翁」中的演出,有什麼問題?

    亞視是商業機構,當然要滿足「公眾興趣」。 正如TVB每晚播三線劇集,難道是為了「公眾利益」?

    反而亞視那位洪璇璇的回應,欲蓋彌彰,不倫不類。

    總之,支持亞視,假道學收皮!

  • 新聞道德既野,D人晨早就唔記得一乾二淨啦!

    正如我早幾日xanga所講,

    現今問題是廣大的讀者逆來順受,極少人願意以消費者身份投訴產品質素惡劣。

    「傳媒是社會的公器」呢句野,邊個會記得?

  • 我唔講新聞道德,唔講公眾興趣。多 x 餘。

    我只係想知道人性o係邊度?

    一本二本雜誌o係度講咩魔性乜乜,魔性物物。

    有無人諗過他的家人?佢地睇到會點?

    認錯屍都咁大件事,咁樣寫人地個老公同老豆,就大大支野,理所當然咁。

    真係要學吳彥祖話齋,「係好 x 錯!」

  • 係囉~! 佢個女, 6 yrs old, 無理由唔知咩事~!!!
    不過, 係咁架... 好多事發生左... 身邊既人成世都要學識咩呢個包伏...
    我希望佢個女可以向好學習... 唔好好怨恨咁

  • 讓我這個過氣記者發發言。

    事前聲明,身在外地超過一星期,沒有看過港聞,只能從這段entry作簡單的評論。

    先講新聞道德。仍在調查的案件,所有涉案人士,無論是否已經過身,都是疑犯。疑犯可能有罪,亦可能沒有罪。傳媒的報道,已經將疑犯徐步高「判罪」,這不但違反新聞道德,而且嚴重來說,已經是犯法。他日案件上到法庭,若傳媒的報道影響了審訊的公平,便足以入罪為藐視法庭。一些測猜案情及徐步高為人的報道,最有機會出錯。

    咁多年來,傳媒並無因為這些過火報道而被控,只是沒有人敢冒「干預新聞自由」之險,並非行為本身沒有問題。(按:多年前壹仔曾因為估計一宗官司的律師費而成功被判藐視法庭;去年又因披露內庭審訊而被控藐視法庭)

    再談公眾興趣。算罷吧!看徐步高玩《百萬富翁》有甚麼興味可言?當然亦不構造藐視法庭。亞視不犯法是一回事,但品格低又要另一回事。

    vincent仔:如果將傳媒看成商品,然後走去消委會投訴,這將是一件非常悲哀的事。(這是新聞系學生的情意結)

    這個留言單憑個人記憶而寫,資料可能有出入,歡迎指教)

  • I heard about this news via a Auckland local radio channel which boardcast CR2 programmes.  Jan Lamb, Chapman To and Michelle Lam discussed about that.  I agree that ATV is serving 公眾興趣」(Interest of the public)而非「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  I can't see a point to re-run such a programme.

  • 印象中警方並未起訴任何人,案件亦未進入司法程序,傳媒的報道,該暫時未有觸犯法例。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記者便只可以引述庭上證供,其他一律不可報道。是不是這樣呢?有錯請指正。

    談到大是大非的問題,該相信自己的直覺吧。想想死者的家人朋友看見至親死後,其片段還要在幾百萬觀眾面前重播,成為別人茶餘飯後的話題,會有何感受?還要找專家來評論這評論那,但當事人卻不可以從棺材中跳出來解釋,如同一場不公平的私下審訊。別管什麼公眾利益或公眾興趣這些空談,任何人憑良心講,亞視的做法也是不對勁。

    但話又說回來,亞視的片段不是偷拍或從任何非法途徑所得,而徐某當天亦是自願參加這個節目的,上得電視,便該預計到享受鎂光燈照耀的代價。

    這算不算自作孽?

  • wpuiyin918:我一直都以為是這樣,所謂司法程序,即是警方落charge未。但大學教傳媒法律的老師說不是,上次我寫過一則名人被捕的新聞,名人都未落charge,但我都被她怪責何以去得咁盡,又話監都有得坐。

    庭上證供還得看是否內庭。過往內庭審訊有灰色地帶,記者可以在門口的走廊聽(但更多時候是問庭上的律師),聽完可以照寫,除非法官講明不准報道(例如字母小姐)。但後來法庭都嚴格執行,法官沒有說明的內庭審訊,都一律不准報道。關於法庭新聞,有機會我會在自己xanga再寫(唔好意思Kursk,係你庶賣廣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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