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2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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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跟屍虫有什麼分別?
【明報專訊】亞洲電視昨日公布,周六晚上7時半將推出特備節目《徐步高事件實錄》,屆時會播放徐步高生前參加問答遊戲節目《百萬富翁》的片段,以及邀請心理專家分析他的人格及心理。有警察組織對亞視做法感憤怒,直斥「有如在傷口上灑鹽、灑毒鹽」。
播《百萬富翁》片 分析人格心理
該節目並非新聞部節目,而是由綜藝及資訊科製作,由陳啟泰等主持。亞視副總裁洪璇璇稱,節目中會重播9分鐘《百萬富翁》的片段,除了徐步高外,其妻及在場家人的樣貌均會特別處理。她強調,會「中立報道」,不會加入個人評論。
洪璇璇解釋,這個構思主要基於事件全城關注,市民有知情權,而剛巧該台亦有一段片。節目中將會重新整理案件資料,加入新聞片段,類似以往SARS等事件的處理。亞視昨日已收到一封觀眾來信表示反對,洪否認節目是欲「發死人財、提高收視及爭取廣告」。
學者︰滿足公眾興趣而非利益
中大新聞及傳播學院助理教授馮應謙指出,亞視的做法處於「灰色地帶」,以綜藝節目而非新聞節目處理,相信是欲提高收視率。馮說,此案的案情相對清 楚,而當事人(徐)已死,有關節目不會對他造成傷害,因此很難說違反了新聞道德。不過在人情上看,似乎並無考慮到尊重疑犯的問題,而為大眾提供娛樂的題材 還有很多,他質疑是否有這個必要。
馮認為,亞視的做法是滿足「公眾興趣」(Interest of the public)而非「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不過,亞視作為商業機構,提高收視率亦無可厚非。
Comments (12)
本來我對這事持中立態度,我想,如果亞視以新聞角度來做這個節目,未必有問題。
但現在,我很認同「公眾興趣」論的說法,不認同其手法。
「亞視作為商業機構,提高收視率亦無可厚非。」
作為一個窮到'火農'的人,打劫麵包鋪亦無可厚非。
徐步高作為成績優異生卻又無法升職,憎恨警察亦無可厚非。
道德去了哪裡?
根據朋友在Johari Window給我的評價, 我是太idealistic了。
灰色地帶呢... 傳媒shouldn't攪咁多花son...
道德當然很重要,不過要透過傳媒那些「路邊社」式的報導,
去判斷一個死者是否道德,那就似乎是太武斷了。
我不是文化界人士,可能不知道什麼是新聞道德。
但,重播徐步高在「百萬富翁」中的演出,有什麼問題?
亞視是商業機構,當然要滿足「公眾興趣」。 正如TVB每晚播三線劇集,難道是為了「公眾利益」?
反而亞視那位洪璇璇的回應,欲蓋彌彰,不倫不類。
總之,支持亞視,假道學收皮!
新聞道德既野,D人晨早就唔記得一乾二淨啦!
正如我早幾日xanga所講,
現今問題是廣大的讀者逆來順受,極少人願意以消費者身份投訴產品質素惡劣。
「傳媒是社會的公器」呢句野,邊個會記得?
我唔講新聞道德,唔講公眾興趣。多 x 餘。
我只係想知道人性o係邊度?
一本二本雜誌o係度講咩魔性乜乜,魔性物物。
有無人諗過他的家人?佢地睇到會點?
認錯屍都咁大件事,咁樣寫人地個老公同老豆,就大大支野,理所當然咁。
真係要學吳彥祖話齋,「係好 x 錯!」
係囉~! 佢個女, 6 yrs old, 無理由唔知咩事~!!!
不過, 係咁架... 好多事發生左... 身邊既人成世都要學識咩呢個包伏...
我希望佢個女可以向好學習... 唔好好怨恨咁
讓我這個過氣記者發發言。
事前聲明,身在外地超過一星期,沒有看過港聞,只能從這段entry作簡單的評論。
先講新聞道德。仍在調查的案件,所有涉案人士,無論是否已經過身,都是疑犯。疑犯可能有罪,亦可能沒有罪。傳媒的報道,已經將疑犯徐步高「判罪」,這不但違反新聞道德,而且嚴重來說,已經是犯法。他日案件上到法庭,若傳媒的報道影響了審訊的公平,便足以入罪為藐視法庭。一些測猜案情及徐步高為人的報道,最有機會出錯。
咁多年來,傳媒並無因為這些過火報道而被控,只是沒有人敢冒「干預新聞自由」之險,並非行為本身沒有問題。(按:多年前壹仔曾因為估計一宗官司的律師費而成功被判藐視法庭;去年又因披露內庭審訊而被控藐視法庭)
再談公眾興趣。算罷吧!看徐步高玩《百萬富翁》有甚麼興味可言?當然亦不構造藐視法庭。亞視不犯法是一回事,但品格低又要另一回事。
vincent仔:如果將傳媒看成商品,然後走去消委會投訴,這將是一件非常悲哀的事。(這是新聞系學生的情意結)
這個留言單憑個人記憶而寫,資料可能有出入,歡迎指教)
I heard about this news via a Auckland local radio channel which boardcast CR2 programmes. Jan Lamb, Chapman To and Michelle Lam discussed about that. I agree that ATV is serving 公眾興趣」(Interest of the public)而非「公眾利益」(Public interest)。 I can't see a point to re-run such a programme.
印象中警方並未起訴任何人,案件亦未進入司法程序,傳媒的報道,該暫時未有觸犯法例。案件一旦進入司法程序,記者便只可以引述庭上證供,其他一律不可報道。是不是這樣呢?有錯請指正。
談到大是大非的問題,該相信自己的直覺吧。想想死者的家人朋友看見至親死後,其片段還要在幾百萬觀眾面前重播,成為別人茶餘飯後的話題,會有何感受?還要找專家來評論這評論那,但當事人卻不可以從棺材中跳出來解釋,如同一場不公平的私下審訊。別管什麼公眾利益或公眾興趣這些空談,任何人憑良心講,亞視的做法也是不對勁。
但話又說回來,亞視的片段不是偷拍或從任何非法途徑所得,而徐某當天亦是自願參加這個節目的,上得電視,便該預計到享受鎂光燈照耀的代價。
這算不算自作孽?
wpuiyin918:我一直都以為是這樣,所謂司法程序,即是警方落charge未。但大學教傳媒法律的老師說不是,上次我寫過一則名人被捕的新聞,名人都未落charge,但我都被她怪責何以去得咁盡,又話監都有得坐。
庭上證供還得看是否內庭。過往內庭審訊有灰色地帶,記者可以在門口的走廊聽(但更多時候是問庭上的律師),聽完可以照寫,除非法官講明不准報道(例如字母小姐)。但後來法庭都嚴格執行,法官沒有說明的內庭審訊,都一律不准報道。關於法庭新聞,有機會我會在自己xanga再寫(唔好意思Kursk,係你庶賣廣告,哈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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