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一
[明報 21-1-2007] 香港電台「王牌」電視節目《鏗鏘集》一集探討同性婚姻、名為《同志.戀人》的節目,昨日被廣播事務管理局裁定「報道內容不公、不完整和偏袒同性戀,產生鼓吹接受同性婚姻的效果」,不適宜在合家歡時段播放,故向港台發出「強烈勸喻」。[全文]
資料二
[廣管局新聞稿 20-1-2007] ....有關同性戀和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內容, 在許多社會(包括香港)均被視為極具爭議性。因此該節目屬於有關香港公共政策或備受香港公眾關注而又具爭議的真實題材節目, 必須遵守有關守則的持平要求。然而,該節目只提出同性婚姻的好處,並只講述三位同性戀者對同性婚姻立法的意見, 使報道內容不公、不完整和偏袒同性戀,並產生鼓吹接受同性婚姻的效果。
廣管局亦認為,該節目不適宜在合家欣賞時間內播出,因為兒童和年輕觀眾可能不理解同性戀; 假如沒有家長指引,可能會受節目部分內容影響....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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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回到幾個老問題(沒有時間,所以先問問題):
(層次一)
廣管局的角色和權限是什麼?它在行使其權力的時候有什麼原則需要遵守?這些原則背後的理念是什麼?
(層次二)
社會對於同性戀的接受程度如何?(可參考延伸閱讀: 市民對同性戀者看法的意見調查(民政事務局 2005))
廣管局應如何處理社會對某些敏感題材的不同接受程度?
廣管局是否能夠充分反映社會的不同意見及道德價值?
傳媒處理同性戀題材的時候扮演什麼角色?
(層次三)
廣管局的著眼點和製作人著眼點有何分別?(前者著眼於社會道德,後者著眼於探討弱勢社群的意見?)
(層次四)
同性戀,以及同性戀婚姻是一個道德問題?還是其他?
對於不同的社群而言,同性戀是不是一個「問題」?如果社群A認為這是一個「問題」,而社群B認為「認為這是一個『問題』本身就是一個問題」,一個新聞節目反映後者的想法,會被監管機構指為「報道內容不公、不完整和偏袒」的話,以後新聞節目對於有爭議性的議題,便不可以有立場了。
說到這裡,大家可考慮向廣管局或者申訴專員投訴民政事務局「偏袒」同性戀者,根據他們的網頁:
民 政 事 務 局 推 行 了 多 項 宣 傳 和 教 育 措 施 , 致 力 使 不 同 性 傾 向 的 人 享 有 平 等 機 會 。 我 們 在 一 九 九 八 年 制 定 平 等 機 會 (性 傾 向) 資 助 計 劃 , 資 助 各 項 有 意 義 的 社 區 活 動 項 目 , 藉 以 促 進 性 傾 向 方 面 的 平 等 機 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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