炸版的意思是什麼?那是指一個人或很多人在討論區或者blog的留言處不停發帖,炸版可以是有意思的留言回應,也可以是重複同一段說話。因為討論區或blog的特性是留言不停滾動,大量留言會令其他人的留言被淹沒,所以炸版又稱洗版。
洗版基本上不屬於黑客行為,也不是程式攻擊,那只是一個異見者不斷留言而已。所有版主或blog主都會有這樣的經驗:有些意見不同的人不斷留言,令你好煩,於是你把他的留言刪了,也把他block了。但你有沒有試過報警告他「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
如果炸版/洗版真的如下文中的梁永鏗律師所講,涉嫌「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那如果不是梁律師常識不足,就是我們昧於形勢,香港已經進入緊急狀態而毫不知情。
洗版是意見表達的一種,而論壇或blog主亦有權終止炸版者的發言權。我是不支持洗版的,因為那始終是以留言數量crowd out不同意見的做法,有失。但如果洗版可能涉嫌刑事罪行的話,我一定反對到底。
我懷疑有人(包括李少光)把炸版與阻斷服務攻擊(Denial of Service Attack, DoS Attack)混淆了,前者是一個活生生的人不斷留言,留言的自由也是基本法保障的言論自由(當然,版主也有在其私人領域刪文的自由),不可能被控以刑事罪;後者是以程式傳送大量或特殊的網路封包,造成遠端主機資源耗盡或服務中止的狀況,這種類似黑客行為才算是「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
鄭耀棠這種地下黨員不識法律和I.T.我們很難怪他,但李少光是主管治安的保安局長,連這種基本的I.T.法律也攪不清楚!一犬吠日,百犬吠聲在香港不是新鮮事,但如果跟著吠聲的是手握公權力的紀律部隊之首的話,香港法治可休矣。
用網民的說法....
禾巧京呀,快D報警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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短片分享網站YouTube,最近播出一段早於去年四月起即流傳的一分多鐘長片段(www.YouTube.com/watch?v=FjTUkupDsQo),片段中黃毓民正與一眾年輕人在立法會 辦事處會議室內開會,並有下列對話:
網上流傳會議片段
黃毓民:「我們要搞多點活動。」
一位女士:「現在這種社會風氣,我們要多些人有這個思潮,現在很多人還是不想理這種東西。」
青年甲:「現在主流還是很和稀泥。」
青年乙:「即是點樣『撩慶』班人,其實已撥得很勁了。」
黃毓民:「其實我們都是要將這責任交畀大家。例如你上網時,你咪要周圍去o靚仔成日出現的地方,你們自己也要……例如『司徒』你自己也要影響你的同學。」
青年乙:「司徒曾經搵過一個民建聯青年人的blog,『司徒』跟『Thomas』兩個人便『炸』到它『暈』了,『炸』到佢發嬲最後delete咗「司徒』,以後唔畀佢入去講口野,這是其中一個方法。(○八年立法會)選舉的時候,我們的網絡游擊組,像『阿樂』他們,他在英國 那邊不睡覺,利用時差,那些左仔二十四小時不夠我們時差犀利,一起身便這個打、那個打,一連串在在高登(討論區)上打到成個版爛晒。」
黃毓民全程只笑而不語。將片段上載的網民質疑黃毓民:「黃想致(置)身事外。這是串謀並煽動年輕義工行惡,真惡心!」黃毓民回應指,會上所言的「炸網」只是到民建聯支持者的相關網頁不停貼文,從無意圖及行動要癱瘓對方網頁。
律師指事件或犯法
民建聯主席譚耀宗指社民連做法「離譜」:「他們一邊說要捍衞言論自由,一邊卻要封殺他人不同的意見。」他表示需要時會考慮採取法律行動。立法會資訊及科技界代表譚偉豪認為,有關行為若只是在網上留言,並無觸犯法例。
律師梁永鏗則稱,有關人士在片段中所為,或已觸犯香港法例第二百章《刑事罪行條例》中,第一百六十一條的「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有關罪行中列明,任何人若取用電腦,使其本人不誠實地獲益,或不誠實地意圖導致他人蒙受損失,就算有關獲益或損失不涉金錢,亦可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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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少光:政客教唆他人犯法已違法
(明報)2010年2月4日
【明報專訊】網上流傳社民連黃毓民 在內部會議與年輕人對話的短片,內容包括討論如何「撩慶」更多年輕人,有人曾入侵民建聯支持者的網誌及討論區「炸網」等。
保安局長李少光昨日出席立法會會議面對質詢時說,任何人包括政客教唆他人犯法,其行為已屬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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