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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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交的政改意見書
我知道無論我寫得如何認真,也對這次的政改產生不到什麼作用。那麼,我為什麼要寫得如此認真?那是因為作為一個天天在寫文月旦社會問題的博客,一個冒著趕客封欄的風險也要在電腦雜誌和報紙通識版次次都是寫政治議題的寫作人,一個天天渴望學生明白民主法治人權的可貴的通識教師,我不認真向政府提出意見,而由得親建制的屬下組織大量提交,我過不了自己。
我的意見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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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政制及內地事務局
二零一二年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產生辦法意見書
2012年行政長官產生辦法
1. 選舉委員會的人數• 是否贊成人數增加至不超過1200人?
我認為選舉委員會究竟是800人還是1200人根本不是重點。如果選委產生辦法本身是不民主的話,選委人數增加至12000人也是沒意義的。
2.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 四個界別的人數比例應否維持均等?
現在的四個界別的劃分,並不是根據香港人口結構比例,很多選委界別不是產生辦法不民主,就是其「代表性」欠缺客觀理據,又或者是以界別掌握的經濟資源分配,這種權力分配方式完全不符合普世民主社會的做法,更加欠缺代表性,不符合《基本法》規定實施普選前「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原則。
• 是否贊成第四界別的新增議席,大部分分配給區議員?
把第四界別的新增議席大部份分配給區議員的問題是,民選區議員屬小選區(只有幾千人)單議席單票制,其功能很大程度上只是街坊保長甲長,選舉議題也只局限於街頭巷尾的事務,雖然區議員也有民意基礎,但其選舉過程把街坊事務與宏觀政治議題捆綁,結果就是宏觀政治議題被含糊化,甚至忽略。另外,只有幾千人的小選區選舉容易出現合法或非法的利益輸送,若果區議員被付予不成比例的政治權利,利益輸送問題將日益嚴重。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民主社會的重要職位選舉,一般是以大選區進行,因為大選區的利益輸送問題相對較少,而且選舉更容易聚焦於宏觀政治議題,有利產生合適於宏觀事務的當選者。
• 增加區議員議席的幅度應該多大?
•是否贊成應該以增加區議員在選舉委員會內的比例,來擴大選民基礎?
政府的諮詢一直把討論引導至增加區議員選委的方向,有意忽略由市民直接選舉選委的可能性。我建議至少四分之一的選委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直選產生選委選出行政長官,仍屬間接選舉行政長官,這肯定不違反人大常委的決定,也更接近《基本法》規定實施普選前「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原則。
• 是否贊成只由民選區議員參與互選?
如上,我認為不應只由區議員互選,而應該設立民選的選委會成員。若政府堅持只能增加區議員選委的話,則絕對不應讓委任議員有參選及競選的權利。這個問題相信市民已有共識,委任區議員根本沒有民意基礎去代表市民選舉行政長官。
3. 選舉委員會的選民基礎•是否贊成不採取把「公司/團體票」轉為「董事/行政人員/屬會/個人票」的方式?
建議把所有本來公司/團體票改為個人票,這更符合民主原則,也更接近《基本法》規定實施普選前「行政長官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精神。
4. 提名行政長官候選人的安排
• 是否贊成維持目前提名門檻,即選舉委員會人數的八分之一?
建議維持現時人數門檻,即100人,而不是選委人數的八分之一。
• 是否贊成維持不設立提名人數上限的安排?
不贊成。我建議設立提名人數上限,因為即使選委人數增加至1200人,提名制度幾乎等於記名投票,這等於鼓勵選委記名支持某候選人以換取利益,有違民主社會不記名投票以減少利益輸送的原則。
5. 行政長官政黨背景• 是否贊成維持行政長官不屬任何政黨的規定?
這個規定根本脫離現實,現代民主社會的首長如不能有政黨背景,根本難以有效施政。即使規定行政長官不可有政黨背景,他當選後仍要與友好政黨組成管治聯盟,如有政黨背景的,也可以退黨參選。有關規定除了自欺欺人之外,還會妨礙政黨發展。
2012年立法會產生辦法•是否贊成不採取把「公司/團體票」轉為「董事/行政人員/屬會/個人票」的方式?
我認為必須把「公司/團體票」轉為「個人票」的方式選舉功能界別議員。現時的「公司/團體票」造成的小圈子效應,已嚴重影響市民對立法會及特區政府的觀感,這對於維持有效管治及社會穩定有害無益。
• 是否贊成新增的5個功能界別議席,加上原來的1個區議會議席,全數由民選區議員互選產生,以擴闊功能界別的選民基礎?
建議以區議員互相提名產生候選人,再由市民直接選出區議會功能界別議員,這選舉方式更容易聚焦於宏觀政治議題,有利產生合適於處理宏觀政治事務的議員。
有關2017行政長官,以及2016及2020立法會選舉辦法
雖然人大常委會已決議2017及之後才可以普選行政長官及立法會,但這不代表現在不應討論達至兩普選的時間表及具體計劃。雙普選對於香港發展極為重要,一個有遠見有承擔的政府不應把責任推給下屆政府,而應該盡早開始匯集民意及帶領全民討論。回歸前草擬的《基本法》也花了數年時間規劃如何在特區首十年的擴大立法會的民主成份,然後詳細列明在《基本法》內。《基本法》的明確規劃,去除了當時社會對於特區政制發展的疑慮,令社會得以穩定發展。
2007/08本來是《基本法》容許雙普選的時間,可是特區政府及人大莫視民意,扼殺了2007/08進行普選的機會,而且還強行規定2008、2012及2016三屆立法會直選議席與不民主的功能界別議席比例不變,這完全違反了《基本法》於1998至2004年三屆選舉逐步增加立法會直選議席的原則,甚至是違反了所謂的「循序漸進」達至普選的原則!
自從人大釋法,高壓凍結香港民主進程之後,香港社會愈來愈不穩定,這是因為現行的不民主制度令利益集團坐大,資源分配傾斜,社會矛盾不能透過較為公平的制度化解!近年愈來愈多社會、經濟問題演變成激烈抗爭,而最終矛頭指向政治制度不公,那不是政黨有心利用,而是人民看不到政改的確實路線,看不到出路,人心才會不穩!
我衷心希望政府能夠拿出勇氣和誠意,真真正正開始諮詢及規劃普選的時間表及詳細計劃,否則社會矛盾再次激化,引發比2003至2005年更嚴重的政治後果,相信不是特區領導層希望見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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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有意提交意見的朋友參考。不過不要提交跟原文100%的意見書,而且請用真實姓名提交,否則很大機會會當是我提交了幾份意見書,因而不作考慮)
連結:
政改諮詢網站(政府一站通網站是沒有明顯的banner或者指示如何前往這網站的,我找了好一陣,link上link才去得到)
諮詢期明天(19/2/2010)結束,大家也表達意見吧:
email: views@cmab-cd2012.gov.hk 傳真號碼: 2523 3207 郵寄地址: 香港下亞厘畢道
中區政府合署中座319室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延伸閱讀:
Comments (12)
基本法的說法應該是,最終達到由一個有廣泛代表性的推選委員會推選候選人,然後由全體市民普選行政長官。
我都好有同感,即使投左意見書反對今次政改,政府都係會一意孤行!
只能夠說,不以小而不為!
我沒精神力氣去自己作一篇去述說顯淺易明到極的政改問題了,可否直接抄用你這篇???
改了部分字眼寄出了。茲摘錄如下:
1. 選委人數增加至120,000人也沒有任何意義。
2. 何況,行政長官選舉委員會的成員,產生辦法也不透明,亦無民意基礎。市民實在看不到任何理由,為何這些人無端多了特權去選舉行政長官。
3. 另外,只有幾千人的小選區選舉容易出現合法或非法的利益輸送(如與地區團體或業主立案法團的各種利益關係)
4. 我建議選委應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直選產生選委選出行政長官
5.
更接近《基本法》規定「行政長官頇由一個具有廣泛代表性的選舉委員會選出」的精神。
而且重點是,無論任何人也好,不管擁有多少公司,擁有多少社會資源,也絕不能,絕不應手握比一般市民多的選票,除非他們是獲民意投票產生的選委。
6.
如果規定行政長官候選人無政黨背景,那麼他的政治知識何來,政治背景何來?無論如何,行政長官必然是一個政治任命,一點無庸置疑。行政長官不可能是一個純技術官僚,不過行政長官在獲得民意授權後即成為跨黨派的權力行使者,有責任避任黨派分裂的情況出現。
7. 我認為必須把「公司/團體票」轉為「個人票」的方式選舉功能界別議員,同時擴闊所有功能組別的選民基礎,目標應是以每名市民人手兩票,任何人也不應該擁有政治特權,平白比其他人多選票。
8. 建議以區議員互相提名產生候選人,而且候選人不限於區議員
@fongyun - 其實你們指的不同,大大說的是「最終」(第四十五條提到) 的產生辦法 ,庫大說的是「2007年前 / 達致普選前」 (附件一提到) 的產生辦法
我想複製你這一篇轟炸政府郵箱好了XD
明知不可為而為之,雖千萬人吾往矣。Kurst兄,如果我有孩子的話,我希望他能遇上你這樣一個良師。
@suu4leaf - Can't agree more!
@yaubrandon - 最好改動一下才交, 否則官府可能會當作同一個意見。
SERIOUS typo noted:
'• 是否贊成維持不設立提名人數上限的安排?
贊成。即使選委人數增加至1200人,提名制度幾乎等於記名投票,這等於鼓勵選委記名支持某候選人以換取利益,有違民主社會不記名投票以減少利益輸送的原則。'
Didn't you mean 'NOT agree'?!
I want to express some opinions, BUT being so busy, I hope I can squeez some time to do it within today (before midnight)...
Add oil, everybody!
@Frostig - thanks! 我已改了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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