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March 7, 2011

  • 那不代表警察可以傷害孩子!

     

    午飯時間,我在Facebook寫了這一段: 

    母親帶了8歲孩子參與抗爭是有風險,但不代表警察有權傷害孩子,更不代表李少光有資格講風涼話將傷害孩子的責任推給母親。這是個何等冷血的政權!

      

    我所指的李少光講的風涼話如下:

    李少光:不應帶小朋友抗爭  (明報) (13:05)

    李少光指出,即使示威者的訴求多高尚,也不應使用暴力。他強調,市民有遊行集會的權利,但警方亦要保障其他人使用道路的權利。

    對於警方使用胡椒噴霧對付示威者,他認為警方是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才使用最低武力,他認為可以接受。他表示,警方已經一再警告示威者,若不停止暴力行為,便會動用胡椒噴霧。

    對於記者問及有小童被噴霧所傷,李少光表示,如果真有其事,他表示遺憾。但他認為,小朋友心智未成熟,家長不應該在抗爭活動中帶同小朋友一起,而暴力場面亦會教壞小朋友。


    (圖片:受傷的小朋友的相片幾乎在所有報紙出現,李少光怎會不知道?)

     

    示威人士使用了什麼暴力呢?當日有那麼多官方友好傳媒在場,如果有襲擊警察的行為的話,肯定會loop足一晚,可是我看了一晚TVB和Cable,也看不到有「使用暴力」。

    是不是堵塞交通是「使用暴力」呢?平日我見福臨門外的那些名貴房車常常堵塞交通,那他們是不是很暴力呢?抗議時堵塞交通怎能叫做暴力?那頂多是擾亂公眾秩序。近來政府似乎愈來愈喜歡把什麼也定性為暴力,已經喜歡到指鹿為馬的地步。

     

    有朋友留言反駁,說:

    不同意,母親不應帶8歲孩子參與抗爭,8歲孩子未有能力保護自已,母親責無旁貸。在混亂、未知環境安全的情況下,應及早帶孩子離開。利用老弱傷殘及兒童在這些抗爭中對抗是不義,陷自身與他人傷及無辜。而事實上,我所見示威人士在中環阻塞交通也沒有什麼理據。

    我回應道:

    我的重點是就算讓孩子承受太大風險是有問題,但始終傷到孩子的是警察,從清場過程的片段看,警察突擊式清場,根本沒有考慮孩子的安全。如果我們只是怪母親而合理化警察的行為的話,那等於blame the victim。至於堵塞馬路的理由是否合理,跟孩子受傷害的責任根本沒有關係。

    [後來還有不少網友加入討論,討論過程可按此連結參閱。]

     

    我明白看到小朋友受苦,人人都會心痛,然後很容易把憤怒投射在那位媽媽身上,而忘記了究竟為什麼警察在有幼童在場的情況下仍然使用如此力度和裝備清場。我想那位媽媽不可能把自己的兒子當人盾(有的話傳媒肯定做大特寫),她只是有怨要訴的請願人士。出了事之後,李少光身為決策問責官員,不去關心小朋友不特止,還要講涼薄說話推卸責任,轉移視線,這一點大家必須認清。

    這段是後加的,那是我在FB的補充回應:其實我一直都不認為那位媽媽完全沒有責任,我不知道她是不是對清場的經驗不足所以帶著小朋友留守。我立論的重點一直都是李少光不可把責任推卸到那位媽媽身上,因為那裡人數只有一百多人,當中有幼童不難察覺。如果不是有幼童,而是有傷健人士或老人,警察清場前不可能不考慮對他們會造成的傷害。
     

     

    有警察清場的過程,可參考以下片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