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rch 7, 2011

  • 那不代表警察可以傷害孩子!

     

    午飯時間,我在Facebook寫了這一段: 

    母親帶了8歲孩子參與抗爭是有風險,但不代表警察有權傷害孩子,更不代表李少光有資格講風涼話將傷害孩子的責任推給母親。這是個何等冷血的政權!

      

    我所指的李少光講的風涼話如下:

    李少光:不應帶小朋友抗爭  (明報) (13:05)

    李少光指出,即使示威者的訴求多高尚,也不應使用暴力。他強調,市民有遊行集會的權利,但警方亦要保障其他人使用道路的權利。

    對於警方使用胡椒噴霧對付示威者,他認為警方是在無可奈何的情況下,才使用最低武力,他認為可以接受。他表示,警方已經一再警告示威者,若不停止暴力行為,便會動用胡椒噴霧。

    對於記者問及有小童被噴霧所傷,李少光表示,如果真有其事,他表示遺憾。但他認為,小朋友心智未成熟,家長不應該在抗爭活動中帶同小朋友一起,而暴力場面亦會教壞小朋友。


    (圖片:受傷的小朋友的相片幾乎在所有報紙出現,李少光怎會不知道?)

     

    示威人士使用了什麼暴力呢?當日有那麼多官方友好傳媒在場,如果有襲擊警察的行為的話,肯定會loop足一晚,可是我看了一晚TVB和Cable,也看不到有「使用暴力」。

    是不是堵塞交通是「使用暴力」呢?平日我見福臨門外的那些名貴房車常常堵塞交通,那他們是不是很暴力呢?抗議時堵塞交通怎能叫做暴力?那頂多是擾亂公眾秩序。近來政府似乎愈來愈喜歡把什麼也定性為暴力,已經喜歡到指鹿為馬的地步。

     

    有朋友留言反駁,說:

    不同意,母親不應帶8歲孩子參與抗爭,8歲孩子未有能力保護自已,母親責無旁貸。在混亂、未知環境安全的情況下,應及早帶孩子離開。利用老弱傷殘及兒童在這些抗爭中對抗是不義,陷自身與他人傷及無辜。而事實上,我所見示威人士在中環阻塞交通也沒有什麼理據。

    我回應道:

    我的重點是就算讓孩子承受太大風險是有問題,但始終傷到孩子的是警察,從清場過程的片段看,警察突擊式清場,根本沒有考慮孩子的安全。如果我們只是怪母親而合理化警察的行為的話,那等於blame the victim。至於堵塞馬路的理由是否合理,跟孩子受傷害的責任根本沒有關係。

    [後來還有不少網友加入討論,討論過程可按此連結參閱。]

     

    我明白看到小朋友受苦,人人都會心痛,然後很容易把憤怒投射在那位媽媽身上,而忘記了究竟為什麼警察在有幼童在場的情況下仍然使用如此力度和裝備清場。我想那位媽媽不可能把自己的兒子當人盾(有的話傳媒肯定做大特寫),她只是有怨要訴的請願人士。出了事之後,李少光身為決策問責官員,不去關心小朋友不特止,還要講涼薄說話推卸責任,轉移視線,這一點大家必須認清。

    這段是後加的,那是我在FB的補充回應:其實我一直都不認為那位媽媽完全沒有責任,我不知道她是不是對清場的經驗不足所以帶著小朋友留守。我立論的重點一直都是李少光不可把責任推卸到那位媽媽身上,因為那裡人數只有一百多人,當中有幼童不難察覺。如果不是有幼童,而是有傷健人士或老人,警察清場前不可能不考慮對他們會造成的傷害。
     

     

    有警察清場的過程,可參考以下片段:

     

     

Comments (12)

  • 年前我回香港,在威靈頓街「鏞記」吃晚飯。
    出來時見到門口如臨大敵,幾個交通警在「維持秩序」,欄住晒....
    旋即一架名貴房車駛到,下車的是榮智健、方逸華扶著邵逸夫,他們來鏞記吃飯。

  • 有人問12 13歲小朋友是否被利用,曾經在投訴合唱團的論壇見到一位熟讀社會主義文本的小六生,正好12歲;而去年四月的學系論壇,亦有一班十多歲的小朋友想搞論政團體,表面係係維園同阿哥們癲完,問落思考頗細密。今日學生,比往時接觸資訊更多,更會反思,絕非利用一言可蔽之耳。

  • 忘記了究竟為什麼警察在有幼童在場的情況下仍然使用如此力度和裝備清場。 <-- 這說法有問題。這樣推展下去,以後有抗爭多帶幾個小朋友,就可以確保警察不能執行職務了。

  • 那麼為了確保警察能執行職務,即使有幼童或其他無辜弱小者在場的情況下,就可以用如此excessive的力度和裝備清場了?
    這裡彰顯的衝突是:「警察做嘢」是淩駕性的,不惜任何代價 vs 無辜弱小者 + 和平請願者 不應遭受 過量武力 。
    我們要小心在討論有關程度差異的問題時使用滑坡推論 ---- 你要多啲,我要少啲。你話「你要少啲,推論落去,咪即係要無晒?」 我話「你要多啲,推論落去,咪即係要全部/徹底/去盡?」
    這些議題其實需要社會公開討論,以及制度上有所制衡,去劃那「怎樣才是適當/適量」的線。在香港,現在「制度上的制衡」這方面是很不足的。

  • @bigarnex - 這個問題我在fb那邊也討論過, copy過來也適用:

    其實我一直都不認為那位媽媽完全沒有責任,我不知道她是不是對清場的經驗不足所以帶著小朋友留守。我立論的重點一直都是李少光不可把責任推卸到那位媽媽身上,因為那裡人數只有一百多人,當中有幼童不難察覺。如果不是有幼童,而是有傷健人士或老人,警察清場前不可能不考慮對他們會造成的傷害。

  • 看來,‘教壞小朋友’的所謂‘暴力行為’應該是(不再是‘皇家’的)香港警察做出來的囉!而且,更教壞小朋友的,是那種沒有人性而且推卸責任的言論、行為!!!

    如果說‘不應該帶小朋友一起去遊行抗議’,(上文稱:某卸責高官說家長不應該在抗爭活動中帶同小朋友一起),然後如果家長把兒童獨留家中更危險(兼且犯法!),那麼,倒不如(等如)說‘有孩子卻沒有額外資源去在假日支援照顧自己的孩子的話(i.e.:沒有有閒級祖父母幫忙照顧、沒有工人可以在星期天或者公眾假期、沒有閒錢在假日請鐘點傭人幫忙照顧孩子, etc.)’,不可以去遊行、抗議、請願、靜坐等和平表達意見?!

    有病!!!

  • @Kursk - 

    那位媽媽說:‘一、路經替孩子上一課公民教育(學校現在不是取消了這個嗎?);二、沒有聽到/看到任何警告說會出動胡椒噴霧;三、如果收到警告“一定”會“立刻”帶同孩子離開現場!’

    如果是這樣的話,我看不出那位媽媽做錯了甚麼(除了誤信警方不會濫用暴力! !!!

  • 女仔唔好著得性感入警署,唔係會比人強姦,而家著得咁性感會教壞小朋友。

  • <TABLE border=0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5 width="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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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台報導)

    李 少 光 : 示 威 者 以 小 童 作 為 抗 爭 武 器 不 適 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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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D>2011-03-07 HKT 1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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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R>
    <TD vAlign=top>保 安 局 局 長 李 少 光 , 對 反 預 算 案 示 威 演 變 成 暴 力 , 感 到 遺 憾 。 他 譴 責 暴 力 行 為 , 又 說 , 示 威 者 以 小 朋 友 作 為 抗 辯 鬥 爭 武 器 , 並 不 合 適 。

    有 示 威 者 批 評 警 方 以 暴 力 鎮 壓 示 威 者 , 要 求 警 方 就 處 理 手 法 , 向 公 眾 道 歉 。

    李少光正是想說,那位媽媽把自己的兒子當人盾,

    不過後來有記者要求澄清,李少光就退縮了.

  • Re: 受傷的小朋友的相片幾乎在所有報紙出現,李少光怎會不知道?

    可能他是一個‘與世無爭’的‘出世高人’呢?!(不過若事實真的如此就不要白逗政府發的工資了!!!)

    @Felix - 

    Yup!

    @brucelai - 

    我想,如果這麼說,我們的重點是在於‘那是過份的(excessive)暴力’,就算沒有小孩子在場都屬於過份、不合理,‘何況有小童在場?!

  • 請參拙作「危牆之下」,請多多指教:http://wp.me/p7SNz-4Y

  • @zwitarn - 

    閣下文中的程序(2) 看來好像根本沒有發生吧?!

    這次跟泰國那次民粹指控不同,那次濟留曼谷的人根本安全,自己開車亂竄發生了意外實在無法埋怨港府。
    這次卻是政府(警方)主動襲擊聚集的市民,最恐怖是現場人士警告都聽不到!
    那位盡公民責任的好媽媽帶着八歲孩子去現場上一課公民教育,後來在沒得到警告下見到警察發砲(胡椒噴霧),連逃走都來不及,孩子受輕傷,原來就不是主動發砲的警察的錯,而是沒有做錯甚麼的媽媽的錯?!

    上一次政府根本沒有需要採取甚麼行動,而有些人‘馬後炮’覺得‘車禍中死者“因為政府(沒有做錯任何事)而死”’,當然是邏輯紊亂;這一次警察(也是)根本沒有需要採取行動(尤其是還未發出應有的警告訊息),卻採取了暴力行動,傷及(評論中所謂的)無辜,覺得這個受害者(現今‘潮語中文’流行叫苦主?)是直接因為警方的無理暴力行為而受不必要的傷害,有何邏輯上的錯?!

    前者‘只是’(有些人勉強覺得)‘伯仁因政府而死’,可是實際上無甚關連,後者卻明顯地‘政府“殺”伯仁’,怎可能相提並論?!

    By the way,你把一個成千上萬理性、心存公義的香港人聚集在一起和平地示威抗議的聚會地點打成‘險地’,會否有點牽強?!如果那個聚會地點真的是‘險’,又到底‘險’在哪裏?如果沒有警方的過份暴力,到底還‘險’不‘險’?!
    你把那個地方稱為‘險地’會否有點誇張、有點譁眾取寵呢?

    坦白講,我不覺得那是‘險地’,也相信那位慈母不曾覺得如此!!!

    (觀乎此,前提有誤,當然推論也不會正確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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