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文章《那不代表警察可以傷害孩子!》引起了不少爭論,大家對那位母親的怨憤程度,也許我真的不能體會,這些爭論的激烈程度,令我不得不再仔細思考問題的細節,為了說得更清楚,我只好更詳細地寫出我的觀點。
在申述論點之前,我必須再三強調:我不認為那位母親沒有問題,該文章的重點是批評李少光推卸責任的涼薄言論。(雖然我知無論如何重覆,也不保證所有人會明白。)
當時看到新聞報導說有8歲小童被胡椒噴霧所傷,我的第一個反應也是「有冇攪錯?!點解會有個8歲細路響度?」
從影像畫面和訪問報導推斷,她對於該次示威的風險判斷可說是極之魯莽--帶著8歲孩子參與堵塞馬路的抗爭,肯定會有被捕的風險,萬一發生衝突的話,她很可能保護不了孩子的安全。
結果,警察衝擊示威者的時候使用胡椒噴霧真的傷及孩子。接著母親受千夫所指,說她不顧孩子安全,沒有盡母親應盡的責任,甚至有人指責她把孩子當作人盾(人盾不必站在最前,只需在示威者當中便有效果)。
我明白很多人對於不能保護孩子的家長是會有義怒的,可是如果我們任由這種情緒取代邏輯思考的話,那便會變成只怪責受害者而縱容直接導致傷害的一方。
有人說如果家長帶孩子去戰亂中的利比亞,然後孩子被流彈所傷,那不能怪責交戰中的軍隊(類似的比喻還有家長帶孩子去旺角劈友現場圍觀)。這些比喻不難反駁,事先聲明我只是想以事論事,不是想詆譭提出比喻的網友。
家長帶了小孩子去可能發生衝突的現場參與其中,那是魯莽的做法。就以旺角劈友做例子,如果真的有家長帶小孩子去講數(圍觀的比喻不太準確),講數雙方真的互相廝殺,結果小孩子被斬傷。你會不會只怪責帶小孩子講數的家長,然後不去問究竟斬人的罪犯是否逍遙法外?
當然,警察不是蠱惑仔,他們清場算是執行公權力。我們要問的是,究竟警察在執行公權力的時候傷及在場的小童,究竟有沒有責任?
關於警察的責任問題,我要問的問題有二:
一、警察在評估使用武力之前,有否考慮在場有沒有特別容易受傷的人士,例如小童、傷健人士和老人?當日堵塞雪廠街的示威者約有百多人,要在百多人當中看到有小童是不是十分困難?報紙記者拍攝得到,在場的幾百名警察怎可能沒有看到?
二、警察在使用胡椒噴霧之前,有沒有給予足夠警告?根據新聞報導,似乎沒有。根據警察的指引,胡椒噴霧是「嚴格規定在口頭警告無效後才可使用,並必須在距離目標人物60公分外噴射。」(文匯報2005年報導)。在不合乎規定的情況下使用這種具殺傷力的武器,傷及在場的小童,這個責任不可能不了了之。
有人會說,警察已在現象廣播指會使用武力,那位母親應該早已帶同孩子離開避免受傷。很多時候,警察對付堵路的示威者,是用防暴盾牌把示威者迫退或包圍,然後逐個搬走的,在那一刻,該名母親仍然留守現場,的確是魯莽,因為在清場過程中發生衝突的話,她很可能保護不了小孩子。這是該母親失責的地方,可是警察使用噴霧傷害到小童的責任不能就此抹去。從錄像所見,這次事件警察突然以人鍊衝向示威者,令不少示威者跌倒,有示威者不合作便在沒有警告之下使用胡椒噴霧,可是使用的時候幾乎是亂噴,結果傷及在旁的其他警察。有人使用胡椒噴霧的時候違反警例兼傷及小童,這是一個在法治社會必須深究到底的嚴重問題。
我們不妨想想,母親和警察雙方,是不是前者有問題,後者就沒有問題?前者的問題是魯莽、不顧孩子安危的話,那後者呢?後者是受過訓練、受法例約束之下行使公權力的紀律部隊,如果前者不顧孩子安危是錯,那後者不顧孩子安危一樣是錯。
我沒有打算為那位女士辯護,進行與警察對峙的抗爭一定有風險,就算不是被警察所傷,清場時人群走避,混亂中踩傷踩死小孩子不是沒可能。另外,帶同沒有決定能力的小童參與對峙式抗爭,很容易落人口實,被指利用小孩抗爭。
我在此深切呼籲所有成年人參與抗爭行動(不是說平常的遊行那種)的時候,千萬不要帶著小童在身旁,我們真的沒有資格要孩子承擔受傷的風險。
不過,我必須指出當大家都在指責她的時候,其實清場的警察也要負很大責任。我明白大家(包括我自己)看到小小的一個孩子被胡椒噴霧傷害一定會心痛,但千萬不要被情緒掩蓋了理智,讓行使公權力不當的政府有機可乘,逃避責任,甚至轉移視線。
我說這些,預了兩面不討好。
不過,希望大家質疑我的時候,不要意氣用事。我沒有孩子,可能沒有其他父母親那種感同身受的義憤,但不代表我不能評論事件。同樣的,關於抗爭,我不是紙上談兵說三道四,發起遊行、抗爭、對峙、被抬,我都經歷過,我提出母親的責任問題,只是希望抗爭不要傷及沒有犧牲準備的小童,被人用作抹黑的借口。我更不是仇警,他們也是打工仔,我反對的只是插水砌生豬肉和濫用武力的警察。我說的全都不會討好到哪裡去,不過我不在乎,我只是根據邏輯思考說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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