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August 21, 2006

  • 傳媒暴徒煽動暴力

    獨立媒體文章「發現」何俊仁遇襲案可能的內情

    對奸黨不必論理只須暴打(太陽報 9-8-2006)

    <公安條例>第17條B(2)規定:

    任何人在公眾地方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及監禁12個月。

    <公安條例>在60年代制訂的時候是針對土共暴徒的,後來才用來對付社運和大學生。原來這條惡法最初的目的是沒有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