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明報 5月26日 09:10PM)
【明報專訊】四川地震傷亡慘重,屯門某英中中一女生早前在網誌表達意見,說「完全無覺得傷心」及災民「死多D咪好囉」,引起網民激憤,紛紛向學校投訴。女生早前已公開道歉,但校方昨日決定向女生記大過,以示她「要為言論負責」。立法會議員張文光認為「女生需接受教育而非處分」,校方不應以學生言論的錯誤觀點「入罪」。
該英中名校校長回應事件時指出,訓導組商議後,校方將記女生一次大過;該女生深感懊悔愧疚,經輔導及跟進後情緒已穩定。校長指出,該女生主動要求向全校師生道歉及願意接受處分,校方接納其請求,上周五早會上她已正式向師生致歉。
校方要求她日後多參與義工服務,學習關懷和付出,多閱讀心靈佳作選及定期提交報告,以建立正確人生觀。
校長說,已於早會中鼓勵全校師生接納及原諒該女生,讓她重投校園生活,該校教師、社工、教育心理學家和其家長會繼續合作,輔導和鼓勵她。
張文光認為,所有人都要為自己的言論負責,女生也需要顧及民族感情、對死者尊敬,校方有責任教導女生,但未必要記大過作為處分。他指出,該女生只是言論觀點錯誤,校方及女生可視記大過為警誡,但不應當作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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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件事令我思考了很多關於教育的問題:
1. 解釋和執行校規時應否採用和如何達至普通法中的自然公義(natural justice)原則?(香港應該是有關於校規的法律問題的訴訟案例的)
2. 處分學生時有什麼訓導和輔導的考慮因素?
3. 一般學校會在什麼時候使用「記大過」這種極為嚴重的處分?
4. 「記大過」對學生的心理、升學就業有什麼影響?
5. 根據現有的資料,這位同學所做的事的嚴重程度,是否符合一般學校記大過的準則?用另一個問法,是這位同學受到的懲罰是否合理。(28/5/08補充)
6. 這位同學做過什麼?當中有沒有任何報導沒有提及的細節足以影響我們對此事的判斷?她的行為出了什麼問題?這種行為背後的邏輯、價值觀、信念是什麼?(28/5/08補充)
7. 這位同學的受懲罰是因為其行為還是思想,抑或是其言論引起的公眾的憤怒和指責?如果只是前者,受的懲罰會不會輕一點?後者應不應該是衡量懲罰的考慮因素?(28/5/08補充)
參考書目:
莊耀洸。《校園法律:制定及執行校規篇(執行紀律處分所須緊守的程序及制定校規須知)》
林孟平。《輔導與心理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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