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une 8, 2009

  • 有關那宗教師案件

    那宗男教師非法性交案件,一直沒有提起是因為未有判斷之前,被告在法律上還是無罪的。

    從新聞報導內容看,這名前教師的行為,不能用一時情不自禁來形容,如果真的是情不自禁,他的自省能力和道德判斷能力應該出了很大問題。

    唸教育文憑的時候,輔導學的講師再三語重心長的提醒一眾準教師,與異性學生保持合宜距離和避嫌極之重要,因為處理不當可能對教師和學生造成永遠的影響。

    從事某些工作的人,特別容易在心理上影響對方,導致對方做出不合常理的行為,例如教師對未成年學生、宗教人士(包括風水師)對信徒、社工對受助者、心理專家對病人,都需要特別處理,因為如果前者有心利用其對受者的影響力得到好處,是比較容易的,而且那可能是不道德的。合約法有所謂「不當影響」(undue influence)的概念,就是如果合約一方能夠證明對方利其用身份和在心理上對另一方的影響力,引導對方簽訂合約,合約便可能無效。

    因為教師對心智未成熟的學生有一定程度的影響力,所以《教育專業守則》的「對學生的義務」部份有此一項:

    • 不應利用與學生的專業關係以謀私利。

    私利可能是金錢上的,也可能是情慾上的。這些事一發不可收拾,而且從哪一個角度來看也不可能是合乎道德的。教師應與學生在實際上和心靈上保持合宜的距離,否則引起誤會不好,導致悲劇就更是沒有人想見到的。

    利用學生的信任,在情慾上得到滿足之餘,竟任由對方受孕、墮胎,那不止是情不自禁,而是殘害對方身體。這已經不是什麼操守問題那麼高層次,而是失卻了一個人最基本的道德。

    關於如何避嫌,在一篇舊文中討論過,裡面的要點到現在還是合用的。

    連結:
    刊登於hkblog的同名文章

    相關新聞:
    與12歲女生性交 教師重囚10年 法官:被告是家長噩夢(明報)(9/6/09)

    *******************

    題外話:

    兩星期前的舊文《抒困措施的盲點》,昨天明報社評《在職貧窮愈來愈多 宜給援手免成包袱》也有相似的論點。

    不公平的「抒困」,令沒有迫切需要的人受惠,而努力工作,在貧窮線上苦撐的人卻沒有得到幫助,這是匠哪門子的抒困?

Comments (8)

  • 我在學校交的新聞評論也在說這新聞。

    這教師, 我把他叫做「禽獸」

    那女生, 我不認為有錯, 但分不清敬意愛意卻是致命的。

    連教育英才的教師都犯下這等罪行,做人家長的又多擔心一項了。

  • 點都覺得普通法入面以言入罪好恐怖

  • 謀私利的更多,讀書時鄰班有些同學咬牙切齒,說某老師上堂「冇料到」,要出去補習(也是他教)才有「精華」教。

    這種做法,跟豆腐渣工程已經沒大分別。

    @apocalypse852 - 普通法何來以言入罪﹖

  • 这个可怜卑微的家伙可以慢慢享受监狱的生活了。

    如果监狱里的囚犯分三六九等:
    杀人的 -- 最好是杀警察 -- 应该是最高等。
    这个衰十一300次的就是最低等。

  • @fongyun - he means Basic Law?

  • 警方都話無法蒐證,被告入罪只是靠受害人片面之詞

  • @bigbrother1984 - 基本法都冇以言入罪吧,就算廿三條都唔等於以言入罪。

    @apocalypse852 - 廢除性罪行必須佐證原則的後果。

  • 不公平的「抒困」,令沒有迫切需要的人受惠,而努力工作,在貧窮線上苦撐的人卻沒有得到幫助,這是匠哪門子的抒困?
    ~說得好!  

    我覺得,那個女孩子,心智不成熟,過早自願地發生了性行為,男的勾引她是很明顯的錯。重點是,報導有提及他們兩個後來「分手」了女的認識了新的男朋友才講出來,很明顯她之前是自願的。我覺得最嚴重的是,「墮胎」那部份。我覺得,一個負責任的男朋友不可能要自己的女朋友去墮胎!!!  

    當然,那是男的為了保護自己,我明白,可是不接受!至於說,那男的是禽獸,我覺得不致於,因為當時他真的迷上了那個女孩,使真心的愛她也說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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