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18, 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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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不是僭建,而是雙重標準
在大學上過一個學期的建築欣賞課,一位教授給我們看一幅外牆建滿了鐵籠的大廈照片,畫面上的每個單位的鐵籠都有不同的款式和顏色,感覺不錯。教授說這是建築物有機發展的好例子。
小時候很多親戚的家也有鐵籠,以前的家本來也是有鐵籠的。後來政府加強執法,業主收到通知而不拆卸僭建物的話,政府便會幫你拆,然後追你數。印象中,到了1990年代,在市區已很難看到外牆僭建物,天台屋也少了許多。
政府嚴厲執法的原因不難理解--外牆上的僭建物的結構未必安全,掉下來的話會變成傷亡,而天台屋則可能堵塞走火通道,或者加重大廈建構的負荷。早陣子馬頭圍道出事,證明了原來樓宇真是可以倒塌和壓死人的(雖然跟僭建關係不大,但起因也是和違規改建有關)。
僭建物違法所以要清拆這個邏輯沒有太大的社會爭議,可是新界的丁屋僭建彷彿就是理所當然的事,到了最近的審計署指政府處理不力,然後傳媒進行大搜查,引來新界原居民反抗,社會才開始討論事件。
如果嚴厲處理市區僭建物的邏輯是成立的話,那為什麼丁屋應該得到特別處理?難道市區的樓宇才有結構問題的嗎?
到了傳媒報導建建聯張學明和陳鑑林的大屋有僭建物的時候,前者還有一點兒避忌,後者則擺出一副「你奈我咩何」的咀臉,不只沒有表示歉意,還大言不慚說人人都是如此。左派鐵票如山,水源充足,他的確不用怕你們這些屁民。
鄉議局裡面的原居民代表聲嘶力竭,把保住那些本來不應該存在的僭建物提升至保衛家園的層次。豪情壯語口口聲聲說要武鬥、流血、革命,也有人不厭其煩拿他們抗英的功績來講。這些原居民要保護自己的財產不是錯事、要爭取放鬆執法也不是錯事,就算揚言要革命也不是錯事。
錯不在原居民,而在政府和建制陣營的雙重標準。
多年來屋宇署對市區的僭建雷厲風行打擊,它和地政署對丁屋僭建物隻眼開隻眼閉;左派陣營對自己人的僭建沒話兒,但把政敵的物業僭建物寫為天大罪行(例如其曾任區議員的叛將盧明);五區公投運動一句「全民起義」宣傳口號被說成是興兵作反、稍為激烈但沒什麼殺傷力的抗爭行動被政府和左派抹黑成暴力,鄉議局的人卻大大聲聲說要流血革命。
我想問呢,如果在地上塗鴉要動用重案組調查的話,那麼煽動叛亂呢?這種雙重標準才是最令一般人反感的事。
我支持那位鄉議局成員的豪情壯語,至少他向全港說明了其實政府和建制派先前對社運界和泛民的抹黑都是攪笑的。他們為了保衛自己的僭建物,連推翻政府也夠膽(希望那位仁兄沒有誤會自己說過的流血革命的意思)。
不過,他們必須攪清楚一件事,那就是他們爭取寬大處理僭建物的理據--不是因為他們是原居民,更不是因為他們抗過英。如果有理據*的話,爭取權益是公民的權利,為菜園村、為弱勢社群、為流動小販、為美孚問題、為普選等等也是如此。如果他們成功爭取到的話,那些原則應該是全港適用的,這一點希望香港政府不要忘記。
另外,那位仁兄,不要說了算,現在全港市民也在等你打響第一槍,雖然他的盟友鄭耀棠說80後推倒鐵馬太激進,必要時大陸是會出兵平亂的。
他們的引以為傲的那抗英鐵閘準備好了沒有?
看原居民代表說話,有時候是頗有趣的。那是文化差異造成的笑位,然而笑位背後是香港政治經濟利益分配的無數死結。
* 例如不影響結構安全的,可否支付豁免費用解決?這個當然需要專業人士證明真的是安全的。有關結構安全問題,我不是專家,沒有發言權。
Comments (27)
嗯﹐我建議邱生﹐你應該先了解一下原居民抗英的歷史﹐便會明白整個原居民政策的傾斜﹐也明白原居民對僭建問題如此激烈
話說﹐站在原居民的立場來說﹐他們在英佔新界前的清政府年代﹐整個新解都是任由他們自由開發的。
後來英佔新界﹐他們反對英國佔領﹐打了一場仗﹐死了三千至五千人﹐雖然輸了﹐但英國政府採用了懷柔政策﹐承認原居民地位﹐讓他們繼續沿用大清律例的繼承制度和自由開發土地
又事實上﹐在戰前乃至戰後初期﹐英國都無意發展新界的。之不過﹐自五十年代開始﹐香港人口急增﹐市區無法負荷﹐英國開始構思建立新市鎮﹐原居民和政府再出現緊張。最後﹐雙方讓步﹐1972年政府制定丁屋政策﹐保留了原居民的丁權﹐但原居民也覺得自己失去了本來的自由開發權﹐是無可奈何而接受的。
所以﹐一直所謂丁屋僭建問題﹐政府都是隻眼開隻眼閉﹐因為他們知道丁屋政策本來已剝奪了原居民的自由開發權﹐無謂逼得太緊。但現在所謂僭建浮面﹐原居民自然覺得他們對政府一讓再讓﹐但現在連他們建屋規格也諸多限制﹐自然忍無可忍。
雙重標準﹐是我們城市人看到的一面﹐但在原居民的一面﹐則覺得我們這批新舊移民和這個政府﹐雀巢鳩佔還要欺人太甚。
@文少 -
同意。
支持新界起義革命!籌組另一個真正的香港政府!
幾時打響第一炮?
@文少 - 你地應該先爭取政府承認貴 祖宗的明清永業契,正式取回土地所有權,而唔係向政府承租地,不然你點提英國佔領,都改變唔到貴 祖宗私產被國有、被新界理民府亂劃地界、被英國人畀丁權你又要,而放棄爭取最應該要爭取的永業契,有得「自由開發」就算,毫無志氣可言。
呢樣都唔敢做,都只能覺得原居民跟梁福元一樣,吹雞放雞多過革命。
現在是甚麼年代了?大清律例還適用?全港所有土地(除了中區教堂)都屬於政府的, 新界土豪為甚麼有特權自由開發土地? 人人生而平等, 為甚麼新界原居民有特權起丁屋? 港英政府制定丁屋政策根本就是錯誤, 特區政府縱容新界土豪在丁屋僭建建築物, 更是超錯! 香港人已經容忍得太耐了, 現在是撥亂反正的時候, 特區政府請勿再讓新界土豪強辭奪理, 繼續橫行霸道.
@Anonymous - 丁屋的問題實跟67年暴動及新市鎮計劃更大關係,因新界人抗日麻,跟共黨關係較好,地理上多交接,又要搵地建屋,丁屋實係招安方法,你畀地政府起新市鎮,我畀著數你起樓。問題係,按Dennis Bray (2001) Hong Kong metamorphis一書,Bray呢位殖民地政務官有份諗丁屋政策,佢都勢估唔到原居民會拎屋企黎賣。
鄉議局更有趣,原來就係「保鄉維族」抗交田地轉屋地補地價的團體(http://www.heungyeekuk.org/002.htm),但就從來無提出過爭取自己地契權益,只安於爭取著數。由是者,到1983年劉皇發打官司令農地可以隨意更改用途後,更係惡到無人有。
@文少 - 好心,大清都滅亡左啦。如果唔係有英國佬照住,呢班鄉紳一早被共產黨捉左去殺頭分田分地。我唔係話英國佬冇蝦佢地,但係亦唔好講到佢地咁委屈,其實佢地仲係有著數。
(仲有鬼咁多原居民移民去英國呢,英國佬咁衰佢仲去﹖)
至於「自由開發」,世上有幾多城市仲會任你自由開發﹖就算清朝冇滅亡,到依家你都一樣係冇架啦。
係唔係搶回來的東西,左手轉右手,過左一百年之後就合法擁有?
係唔係原居民只識見錢開眼,不提舊事,就叫放棄主權、合法被佔?一般土地逆權侵佔,尚且要由第三者(法院)仲裁,但香港法院幾獨立都不可能超越基本法,有邊個可以論斷歷史問題的是非?
@Lee - 香港政府都難,檔案署資料唔齊,加上當年理民府及地政司的資料太混亂,可能要去英國檔案搵先得
@Lee -
如果你認為新界屬於香港的一部份,便讓香港人去論斷吧。
如果你認為新界不屬於香港的一部份,那便要努力提出獨立,我是絕對支持的。
春秋左傳有云:"普天之下,莫非王土"
清朝還是帝制,整個中國都是滿清政府擁有的,香港(包括新界)當然不例外.
原居民在新界"自由"發展不受清廷干預,並不表示他們擁有新界的土地.
(清廷有明文規定可以讓新界原居民在新界自由發展嗎?)
1842年割讓香港島和九龍半島,1898年租借新九龍和新界,
全都是滿清政府跟英國政府簽訂的協議,將土地的擁有權從滿清政府轉移至英國政府,
要講搶都是英國從滿清搶來的,不是從原居民搶來的.(況且都已經還了給滿清的承繼者----中共)
所謂的"港英懷柔政策",還有"小型屋宇政策",甚至"基本法第四十條",
並非對原居民"土地被掠奪"而作出的補償,而是為了安撫新界原居民的政治權宜產物,
港英用來換取新界的穩定和發展新市鎮的方便,中共用來換取原居民組織的支持來穩定特區.
如果說丁屋是發展新市鎮,收回鄉村土地的賠償,何不像市區直接賠錢,甚至一地換一地,而是無限量的"送地"?
原居民不要以為港英甚至特區政府給他們很多"著數"就以為這些"著數"是應份的,好像全香港都欠了他們一樣.
"基本法第四十條"所寫的是"合法傳統權益受特區政府保護",特區政府政府保不保護,
就在於這些權益根據香港法律合不合法."小型屋宇政策"規定只可以三層七百尺,
超過這個限度就是僭建,就是不合法,自然不受特區政府保護,
如果根據那些"護法"所言,基本法是公法,沒有明文准許就是不准許的話,
甚至可以說特區政府無權保護丁屋僭建,所謂"理順"其實違反基本法.
如果說北美國家對原住民有類似優惠的話,他們有的是自治政府,甚至主張有獨立主權,
他們可以有自己的法律,自然可以跟他們的方向發展.
不過新界是香港的一部分,由同一個香港特區政府管治,守的是同一套香港法律,
如果認為香港法律侵害他們權益的話,我絕對歡迎他們武裝革命搞"新界獨立".
如果不會這樣做的話,就請他們遵守香港的法律,他們的特權已經夠多,應該知所進退.
@galileo_c - 我不是來拗交的﹐我是叫邱老師我了解政策傾斜背後的歷史因素﹐以及嘗試換位思考一下原居民的為何反應如此激烈。
btw﹐我係1983年才來香港的﹐即係某些人口中的新移民﹐不要把我當原居民。
又﹐我承認他們是被港英和後來的阿爺招安了﹐但正因為原居民是被招安的﹐所以若政府原有招安政策一變﹐他們自然覺得政府反口。
@fongyun - 方老師﹐你唔好撩交哎嘴臉先﹐我不是來拗交的﹐你搞到我暴走對大家無著數(笑)
都係一句﹕邱老師我了解政策傾斜背後的歷史因素﹐以及嘗試換位思考一下原居民的為何反應如此激烈。那種「特權論」﹐只是我們這些新舊移民的想法﹐在他們來說﹐這是招安他們的條件。
另﹐或許你是舊移民﹐還要是移民後代﹐現在你們是強勢社群兼人口主體﹐所以你不知道被人打壓﹑歧視和排擠的滋味。
至於那種「if」的歷史論點﹐我覺得好無聊。歷史是沒如果的﹐牽一髮就動全身﹐打後所有的歷史都會改變的。
後面其他的﹐不回了﹐反正都是「特權論」…
@文少 -
沒錯,丁屋政策是"招安原居民的條件",條件就是獲批的地上只能建一座三層高,每層七百尺的樓房.
超越"三層高,每層七百尺"這個條件的就是非法僭建,而這個"招安條件"裡面並沒有允許將任何非法僭建變成合法.
所以他們說不惜流血去爭取去捍衛的,根本不是"招安條件"的一部分,政府的丁屋政策也沒有任何改變.
政府一向有法不執,更想以"理順"來將非法的事合法化,現在申訴專員出聲了,無可奈何的要撥亂反正.
政府先前說可以"理順",現在形勢所逼"理順"不了,可能這樣就是"反口"吧....
文少:
如果你想說歷史,我就先和你說"原居民"的歷史好了。"原居民"的定義從Day 1開始已經是arbitrary;香港的"原居民"(indigenous inhabitants)和世界上"原住民"(indigenous people)不同。前者是一個權宜的、arbitrary的產物,後者是弱勢充權的承認政治下,所爭取被承認下的身份。為甚麼說"原居民"是arbitrary的產物呢?可以看兩方面,第一方面就是從現在我們叫"香港"這塊土地來看,另一方面就是從什麼叫"新界"來看。
1) 從現在我們叫"香港"這塊土地來看,其實在英國佔領之前,有很多不同的村落,散佈在香港各地,包括香港島、九龍和新界(含離島);而不少在香港島和九龍的村落,其歷史不比新界現在的"原居民"村短,譬如衙前圍村建於南宋-元年間,或者各個在英國佔領香港前已存在的港島村落,為甚麼他們不叫"原居民"?
2) 退一步來說,就不說整個香港,單說"新界原居民"?你知道現在的"新界"和1898/1899年的"新界"是不同的嗎?按租借"新界"的第二次北京條約,當年的"新界"是包括界限街以北,深圳河以南,及所在附近島嶼的。好了,如果按這個定義的話,"新界原居民"應該包括今日我地叫做"九龍"但原屬"新界"的鄉村,即"九龍十三鄉"。但事實上,"九龍十三鄉"這些原有村落(indigenous villages)卻又不包含在"原居民"的定義內。
先說這裡,你就會知道整個"原居民"的定義是多麼的arbitrary;而鄉議局和殖民政府的關係,一如其他華人菁英和殖民政府的關係,相互利用,即羅永生所說的"collaborative colonialism"。
如果你咁中意同我講原居民抗英歷史,不如呢,你就先去看看兩件事,屏山的鄧族文物館也有記載部份的:
1) 1925年,當年的鄧族是這樣形容二十多年前的抗暴歷史的:
「溯我鄧族符協祖,爲鄧漢黻公曾孫,自宋崇寧間由江右宦遊到粵,卜居是鄉之南北兩圍。後因子孫繁衍,於明成化時,設立吉慶圍、泰康圍,分居斯土。兩圍四周,均深溝高壘,復加連環鐵門。想前人立意,實欲鞏固吾圍,以防禦雀符耳。迨前清光緒己亥,清政府將深圳河之南隅與英國,斯時,清政府未將明令先行頒佈,故當英運到時,各鄉無知者,受人煽惑,起而抗拒。我圍人民恐受騷擾,堅閉鐵閘以避之;而英運疑有莠民藏匿在其間,遂將鐵門攻破,入圍時方知皆良民婦女,故無薄待情事,姑將兩圍鐵門繳去。現二十六傳孫伯裘代表本圍人眾,稟呈港府,蒙轉達英京,將鐵門發還,照舊安設,以保治安。所有費用,由政府支銷,又蒙史督憲親臨敝村,作奠基禮。足見英政府深仁大德,亦爲表揚吾民對英政府之誠心悅服耳。特銘之於碑,以誌不忘云爾。民國十四年乙丑年閏四月初五泐。」
2)當年六七暴動/反英抗暴時,鄉議局是如何帶頭支持港英政府鎮壓的。1969年,陳日新做鄉議局主席時,還寫了信向英國政府邀功,希望擴大鄉議局的特權時,謂自己於六七暴動期間支持政府,防止共黨滲透。(此信的正本尚在英國的國家檔案處,該檔編號為FCO 40/238)
@Desmond - 果然,資料真係留左係National Archives,香港檔案處真係被政府激鬼死
Galileo, 鄉議局相關的資料, 一部份在英國的National Archives, 一部份在香港的Public Records Office
不過最大的分別, 係去到National Archives任影唔使本, 在香港的Public Records Office, 一係抄到你手軟, 影印的話盛惠HK$3.7一頁
@飛蚊導彈 - 嗯﹐我已經說了不是來拗交了﹐畢竟我不想在邱老師的博客開戰﹐但你們一副批鬥的嘴臉﹐我還是要回應兩句。
其實我指的招安﹐是指1899年時的。到1972年宣佈丁屋政策﹐從理論上來說已是單方面修改了最初招安的條文。
還有一點﹐是比較值得討論的。究竟當年政府的丁屋政策是單方面宣佈的﹖還是跟原居民協商產生的呢﹖如果是政府單方面宣佈的﹐而當時的港英政府連一丁點民選成份都沒有﹐這個丁屋政策算不算大石責死蟹呢﹖
現在的人不是很喜歡說民主嗎﹖一條非民選政府制定的法律﹐究竟有沒有認受性的呢﹖
退一步來說﹐所謂僭建的問題也是很值得討論的。所謂僭建究竟有否危害樓宇結構呢﹖
又有一個問題﹐為何丁屋要規定成三層七百尺呢﹖這是根據甚麼準則來厘定的呢﹖還是當時的政府說三層就三層﹐七百尺就七百尺呢﹖
@Desmond - 唔該﹐我一早說原居民政策是當年港英招安的政策了﹐你說一大堆有的沒的﹐故作深奧又artibrary又承認政治的﹐不就是招安嗎﹖
又﹐在1910年宣佈新界條例時﹐原居民身份本來是包括九龍十三鄉的﹐一直到港英在1937將新九龍劃入九龍為止。
至1925年歸還吉慶圍鐵門﹐當時原居民已求了這麼久幾十年﹐終於歸還﹐又被招安了﹐寫這些碑文當然要緊跟主旋律啦(笑)﹐但你說的坪山文物館﹐不就是鄧族要求拆近百年的坪山警署嗎﹖那﹐為何他們一直要求政府拆坪山警署呢﹖你可以告訴我嗎﹖
@文少 - @文少 -
我只記得你試過人地七一遊行時,叫人去後街遊,唔好整到塞車阻到你就得。
而家新界人攪革命,千祈唔好攪到人塞車啊,去山窿革命應該可以達到呢個效果。
阿拉伯之春與茉莉花之香,似乎終於蔓延至香港,並由新界鄉紳率先和應,紛紛揚言要舉起鋤頭,好發動一場流血革命,同時推舉「劉皇叔」為領袖,以帶領鄉民進行文鬥武鬥;那邊廂,人民為爭取公權不惜捐軀,這邊廂,鄉民為保鄉民間違法的私人產業不被執法,不惜流血抗爭,可說是異曲同工;時光飛逝,回首一年前,查香港早被視為「革命之地」,皆因有五子試圖以選票來「公投起義」,卻被指為千古罪人,不過當革命之風於地球上繞了一圈再回頭時,流血固然如英雄,連「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的疑似「擾亂秩序」行為,都可成必然。
(信報:《日光之下無新事 流血革命存忠義》 紀曉風)
信報﹒豪鬼夜行﹕僭建新租界
from 曾志豪說:我是魚皇 by bufishking
題目﹕僭建新租界
清末中國進入租界管治時代。
界內界外就是不同的法律,大清政府禁止國民吸食鴉片,可是去到租界,煙霧彌漫,煙館林立。
歷史說,租界在1945年便結束了,其實租界仍然存在,就在新界。新界就是「新的租界」。
看看那幢白色三層高的村屋,看到在陽光下閃閃生光的玻璃屋嗎?這就是租界的證據。新界之外的市區,即使無即時危險的僭建物,也要即時拆毁;在租界內,這玻璃屋卻突然變成可以接受的建築物。
據說,原來租界人很困苦,普通人無立錐之地,租界人有三層之丁屋;當年負資產業主一樣要交差餉,而租界人卻以「無社區會堂無遊樂場」而反對交差餉﹗
雖享天台卻又遇到太陽,唯有以玻璃屋遮擋,其實租界人曬命曬得很苦。
甚麼?你住在板間房,很久沒有見過太陽?你住在美孚,只怕以後也看不見太陽了,所以你們不需要興建玻璃屋,你們太幸福了。
你們市區人犯法便打官司,我們租界人是直接「理順法例」,理順到租界人「條氣順」為止。
那屋宇署長,縮頭縮腦,只敢欺侮你們城市人,就算林鄭月娥,租界人當你濕濕碎。我們其中一位租界人講得好﹕「政府搞我們的產業,點解我們不敢搞革命!」當日菜園村居民也是要保產業,結果被人浮腰;這是當然的,因為菜園村是講道理的人,而我們是租界人,我們不用講道理,因為我們就是道理。
一個人犯法,就是犯法;一百個人犯法,就代表要「理順法例」了。
林鄭好快會宣布﹕《基本法》保障租界原居民利益不受影響,僭建是和丁屋同等性質的特權,無人犯法﹗城市人,快快搬入租界,或者加入僭建聯,或者做副局長,齊享僭建在法律之上的特權樂趣﹗(完)
@文少 - 一,我根本冇得閒撩你嘈交,你知我唔鍾意嘈交的。衰d講句,同你罵戰有鬼用咩,你唔係曾蔭權、林鄭月娥,又唔係劉皇發。
二,就算話「特權」係招安條件又如何﹖丁屋本身已經係特權,但僭建係犯法的,並非「特權」的一部分。佢地可以o係「特權」容許以外去犯法嗎﹖(如果佢地認為咁起冇犯法,仲簡單,「濫用」下法律程序去同政府打官司囉,喊乜鬼革命﹖)
現在人家說要拆僭建物,又不是要拆他祠堂。如果咁都叫「欺人太甚」,佢地真係宣佈新界獨立好了。
果d所謂「if」,係旨在說明,無論哪一個政府,都不可能真的任你「冇王管」亂起一通。
三,不同新移民,班原居民享受緊特權,「打壓、歧視和排擠」又點輪到佢地講丫﹖
果班友有權起丁屋仲要僭建,然後叫一班連樓都冇既人「換位思考一下為何反應如此激烈」﹖講笑咩。
你不如調轉去叫班原居民,換位思考一下為何(在這裡的)非原居民反應如此「激烈」,激到連見慣大場面的閣下,也以為我們想罵戰﹖(當然,我估果班友直頭會溶左你囉。:p)
"究竟當年政府的丁屋政策是單方面宣佈的﹖還是跟原居民協商產生的呢?"
----六七暴動/反英抗暴時,鄉議局帶頭支持港英政府鎮壓,還要向英國政府邀功,
如果港英政府單方面宣佈丁屋政策的話,原居民一早就可以跟左派人士結盟,一起反英抗暴,
甚至找那些早已移民英國的原居民向英國過會議員投訴,指英國政府逼害香港殖民地的原住民.
在這個年代,原居民的勢力一樣大得令港英政府害怕,這樣的政策不跟鄉議局相討的話不可能成事,
說港英政府將丁屋政策強加於原居民身上明顯不合邏輯.
如果原居民覺得丁屋政策/不准丁屋僭建的法律,對他們不公的話,
他們應該向"出賣"他們的鄉議局追究,或者以違反基本法四十條提出司法覆核,而不是要求政府跟他們"私了".
當然,無論回歸前後丁屋都不准僭建,回歸前從未有過的權利,算是"傳統權益"嗎?
至於你說的"招安"是甚麼時代,丁屋政策是不是港英"反口",實在並不重要,
這裡不是討論丁屋政策的存廢問題,而是丁屋的僭建問題.
丁屋政策對建築物條例的豁免不是絕對,也不是自動的.無論有沒有丁屋政策,僭建就是僭建,
所謂的"港英無意在新界發展"和"自由發展權",並不表示新界原居民可以不依建築物條例建屋,
除非閣下認為新界不是香港一部分,新界原居民可以不受香港法律管制就另作別論.
雖然說他們的言論‘不知道好氣還是好笑’,可是,想深一層,面對着這些特權階級,我們香港人真的笑不出來⋯⋯
你真的說得很對!
這種N重標準實在恐怖。
P.S.: 他們這些沒文化的人當然不知道自己其實在做甚麼、說甚麼啦!哈哈哈!!!
@adrianlu1026 - 我唔係叫人去後街行﹐係叫人去麥理浩徑(笑)
至於班村民發爛渣話要搞革命﹐你當真就太好笑啦。
真係搞﹐我免費請你去我公司打一年機。
@fongyun - 一句答完﹕
「斷人錢財有如殺人父母」﹐係普遍真理(笑)
講到尾﹐曉﹐原來有人眼紅﹐要玩攬炒!
@Desmond - 閣下還是無謂自費心機和陳凱文詳細解釋歷史了,陳凱文留言的目的不過是在炫耀自己的才識,然後用挑釁性留言來侮辱其他網友,以供自己精神意淫,將自己打造成地上耶和華。他的信念是「眾人皆賤獨我尊」,即使你認真駁斥他所有歪理,他仍然恥笑你戇9,懶認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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