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6, 2011

  • 問馮驊:思覺老師算網台嗎?

     

    選舉管理委員會剛公佈區議會選舉指引的建議。這個指引的亮點是加入了規管「電台(包括在互聯網上播放的節目)」(見附錄)。本來以為選管會主席馮驊堂堂一個法官,寫得出來的東西都會預備好如何跟記者說明,誰料當記者問他什麼才叫網台,究竟是指受廣管局監管的傳媒的網上節目,還是指任何自行上載的節目的時候,他的答案竟然是「大家明白」,當記者再追問的時候,他竟然回應說不評論個別個案(詳見下面的youtube video)。

    這種答案,連初中生都不如!

     

    選管會規管電台和電視台的節目還說得過去,因為它們取得牌照等於壟斷了大氣電波,所以有關候選人或者選舉的節目受規管以確保公眾利益還說得通。可是互聯網上的廣播沒有發牌,任何人也可以上載資訊,不存在壟斷大氣電波的問題。任何政見的組織或個人都可以上載資訊,有沒有人收看收聽就是看實力。民建聯有的是錢,但他們放上網的東西不是沒有人看,就是被網民嘲笑其內容,可是沒有人可以剝削他們做網上節目的權利。現在聽眾最多的網台香港人網之所以受歡迎,不是因為他們壟斷了頻譜,而是因為節目水準。你有本事的話,也可以攪一個比香港人網更強的網台。

    要規管網台,選管會首先要定義什麼是網台。馮驊堂堂一個法官,連這個定義也說不出。如果自行上載資訊就是網台,那麼思覺老師的短片算不算?我朋友的四歲兒子對著webcam說話放上youtube算不算?難題要自稱網台的才算?那麼很簡單,以後網台全都改名做XX小站/XX小天地/XX會就可以了。

    說到尾,選管會要針對的,似乎就是與人民力量和長毛友好,而每集聽眾數以萬計的香港人網;還有和香港人網同一個出處的人民力量官方網台myradio。

     

    而且網上的資訊發放的來源可以是世界任何地方,就算選管會真的強政勵治到連思覺老師的短片都要管,那麼如果有在香港以外製作和存放的節目呢?

     

    不少在政府工作的朋友都說很多高官是互聯網白痴,他們對於互聯網的認識還停留在十幾年前。他們對互聯網的運作、文化、力量都十分無知。從選管會的諮詢文件到馮驊在記招的洋相來看,他和選管會高層應該都是這種人。無知未必可怕,有權力的人無知才可怕。選管會引入監管網台的規定,只會引來無數的選舉投訴、呈請,但結果是不可能攪得清楚什麼是網台。浪費公帑事小,打開限制互聯網事大。先例一開,以後網上資訊的管制可能愈來愈騎呢。

    身為網民的大家,請出句聲,告訴選管會他們錯在哪裡*。你不出聲,民建聯會幫你出聲。

     

     

    註:

    # 思覺老師是幾年前的網絡名人,以發表不雅言論見稱。(詳見:網絡大典)

    * 6月22日前把書面意見email去eacenq@reo.gov.hk

     

     

    附錄(建議文件):

    以節目主持、經常參與節目者、演員、樂師、歌手或其他表演者的身分在電視/電台(包括在互聯網上播放的節目)/電影亮相的候選人

    10.9 身為節目主持,包括嘉賓主持,或經常參與節目者的候選人,在已公開表明有意參選後,或在選舉期內(如他成為候選人),不應以該等身分參與任何節目。這是為了避免在這個關鍵時刻為他作不公平的額外宣傳。節目主持或經常參與節目者當然可以候選人的身分,出席下文第四部分所述的選舉論壇。

    10.10 任何人如因履行合約而須以節目主持、經常參與節目者、演員、樂師、歌手或任何其他形式的表演者身分,在他表明有意參選之前、或在選舉期之前及之後舉行的任何演出中亮相,則仍可繼續如常亮相。不過,該人應盡最大努力要求有關的負責人不要在他表明有意參選後,或在選舉期內(如他成為候選人),在任何傳媒中播放他亮相的部分。選管會呼籲上述負責人在切實可行範圍內接納這項要求,以免給予有關人士不公平的額外宣傳。(原文pdf連結 / 撮要版本pdf連結

     

Comments (3)

  • I don't think I focus is on the definition of a “網台” but rather on how broad and fair the message (of promotion or advertisement) is communicated.  TVB's inquisition is misleading.  Asking the person (a judge?) questions on definitions of "網台" is irrelevant.  From the linked pdf, there's no such term for 網台.   The person was making a responsible statement because the question (assuming that the question is "what is the definition of a 網台") was not properly addressed.

  • @inhr - the document says "電台(包括在互聯網上播放的節目)". it becomes an issue when the chairman failed to define what's that. the uncertainty must be addressed but the govt did nothing since that embarrassing moment.

  • @Kursk - 明白。但有幾個角度,我難以同意:

    1. 法律定義並能草率解釋,一般記者會並非解釋法律條文或定義的合適場合。有時只有法庭作出判決時才可以作出解釋。馮驊身為法官,更不可在此場合解釋。

    2. 政府官員,在面對社會人士查詢法律定義的時候,可以做的最多是重覆有關條文的內容。

    3. 如要公正,法官更不能自己引用條文,因為法官的角色,是對比正反雙方對條文的詮釋,而非自行詮釋。

    4. 記得歐美不少國家,對於詮釋法律條文有嚴格規定,例如場合、專業背景等,否則是違法行為。至於香港情況,則不甚清楚。

    我明白市民可能對於 "電台(包括在互聯網上播放的節目)" 需要一個明確解釋,以免在選舉期間觸犯相關法例。不過,我不同意的是,市民首要需要的,不是去尋求一個“法律容許的廣播渠道,讓自己在選舉期間可以為他人作不公平的額外宣傳”,而是最需要理解“什麼是市民不可以作的額外宣傳”。

    前者是尋求法律漏洞,容忍選舉可以出現不公平,後者是尋求各界共識以免出現不公平。

    所以我並不同意坊間/TVB對馮驊的所謂質詢。

Comments are closed.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