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anuary 3, 2012

  • 容不下一首"年少無知"的香港

    睇呢條片真係無話可說,只能講一句「唔share唔係人」。值得share既地方有三個:1. 我的好友在街頭jam《年少無知》、2. 音樂真係可以感染周圍既人,有一個途人仲拿出口琴一齊jam!、3. 最後,警察出場阻止街頭jam歌呢D咁影響社會治安既行為。香港既街頭,只容得下信用卡同寬頻推銷,卻容不下人們jam一首歌。

    《天與地》批判既就係一個咁既社會,真係好諷刺。響非法concert一齊"un"既警察,只會響劇集出現。 


    (http://youtu.be/yzrOsxOGjwg)

     

    連結: 

    Facebook上的Video

    Video的direct link

    (cap圖)

     

    相關連結:

    好友的音樂project:冬密語

     

Comments (18)

  • 係2年前的劇集

  • 如twitter言,你忘了華叔年年在同一位置寫揮春,警察反而係幫佢睇場的。

  • "響非法concert一齊"un"既警察,只會響劇集出現。" 如果ching係講天X地劇集既劇情, 咁我想提出的是, 那不是非法concert, 而是事先申請好, 只係主辦單位自己臨時取消而己. 就閣下所知, 這班表演的人, 有事先申請嗎?

    另外, 閣下可以在街邊閒逛, 吹水, 但不能露宿, 不能行乞. 不是在公眾地方, 大家就可以任意做任何事, 而且, 這群人還是在路中心, 商場門口.........

    小弟鼓勵不同的言論, 但留意不要斷章取義.

  • @wing29wing - 你可知到有幾多隊band申請過啟德開show而不批...Hidden Agenda 作為工廈也被禁,不是在公眾地方, 大家就可以任意做任何事...吹象...

  • @wing29wing - 就係申請一環出事 - 我地探討係一條街道作為公共空間定係公共通道的可行性,有興趣可讀油尖旺區議會的文件,經過多年抗戰,政府都認菜街應該係公共空間,唔單止係通道。

    背後的,是空間的使用權到底屬於使用者,還是創造者,還是「擁有者」。這個斷章取義,其實是排擠各種對空間用途的理解,以程序為名,行限制具意義的創造/破壞性創造耳。

    The city is dying,都可以咁解滴。

  • 如果說警察難做不知有幾多人會認同呢?很少吧!本不想多費唇舌去為片中警員向大家解釋,因警察工作被人誤解是家常便飯的事,但痰啃喉中,不吐不快。
    警察在處理事件/案件時須將事件的時間、地點、人物、事情及有否行使過任何警權清楚地記錄。姑勿論是有人舉報或是警員主動干涉,都是非常合理,抄下有關人士的個人資料更是職責所在。原因嘛: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15)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這是英國人統治時已立憲的法例啊!)
    但警方一向處理如上述沒有申請的街頭表演事件都會先作出勸喻,如果不聽取勸喻才會發出口頭警告,再不合作才會被迫考慮作出檢控甚至拘捕。所以片中所見那位警員不是在他的記事冊上記錄後(連check都沒有check)就讓奏樂者離開嗎?所以說,不要以太多的政治色彩去看待這件事情,那些奏樂者唱的是"年少無知"亦好,中國國歌也好,在不適當的地方演奏,警察都是有職責去維護絕大部分行人道使用者在不受妨擾的情況下使用行人道。你們可曾見過警察干預在花園街表演的人士?

  • @Kimandmei -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任何人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15) 在公眾街道或道路上奏玩任何樂器;但根據及按照警務處處長運用絕對酌情決定權發出的一般或特別許可證的條件奏玩者,則屬例外; (由1949年第11號第3條代替)可處罰款$500或監禁3個月。  (這是英國人統治時已立憲的法例啊!)"

    根本係一條不公義惡法, 在公眾街道玩樂器, 不影響到人, 為何不可以? 雖然是英國人立, 但特區政府沒有去改, 就是同等邪惡!

    花園街,就好少人表演;但行人專用通道就有人表演,以前是有警察趕,不過組過不同團體爭取,警察才收檢些!!!

    不過,最諷刺的是在文化中心外,玩音樂是不容許的,被人趕。原來文化中心是包容不到不在它內面的街外文化!!!

  • @Kimandmei - 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就係旺角小丑Mr Funny蘇春就被告足兩次個條,記錄指最後都唔入罪(ESS19669/10),指向警方有做到職責,但似乎無法進行思考甚麼才叫「維護絕大部分行人道使用者在不受妨擾的情況下使用行人道」,出現「先作出勸喻,如果不聽取勸喻才會發出口頭警告,再不合作才會被迫考慮作出檢控甚至拘捕」。

    06年蘇春就判無罪後,旺角開始研究放寬限制,西九龍警區有改善到如何判斷,或選擇不去判斷,於甚麼情況下該些人干犯在公眾地方犯的妨擾罪。唯灣仔警區,似乎依舊,此方為問題 - 執法講到程序好好,無錯,不過判斷可以區區有睇頭,即係,無標準,那沒有標準去執行程序,就易招話柄了。

  • @galileo_c - "經過多年抗戰,政府都認菜街應該係公共空間,唔單止係通道。" 既然閣下知道這是抗戰, 應該就有心理準備, 遇到阻力. 而且, 閣下提出的是立法層面的問題, 而非執法的問題, 警察只是執法, 看不到有任何不妥.

  • @Jerome Ng@facebook - "有D牙伯牙婆夠係D火車站出面賣唱行乞啦,又唔見佢地有申請?又唔見你去話佢地?"

    第一, 今次街頭演奏, 投訴的人不是我. 在下只是, 就驚察叔叔執勤的行為, 以給予意見.

    第二, 閣下可有投訴過有人行乞, 而對閣下做成不便/滋擾, 但不獲受理?! 有的話, 就是警察不對.

  • @galileo_c - 閣下是否清楚知道, 當天沒有任何人作出投訴??? 事實上, 有睇晒段片的人都知道, 警察到場了一會, 還待演唱者唱完後, 才去通知演湊者離去, 我覺得這樣巳經是很有禮貌的做法.

    另外, 一區開通可供表演, 不等於全港任何一個地方, 也要同樣開通. 閣下可以爭取, 但不要當是理所當然. 不知道標準, 不等於沒有標準.

  • 小弟只是路過, 對香港法律也不是很熟識, 只就一般常識和邏輯去comment blog主的文章, 如有做成不便或不敬, 敬請見諒~!

  • @wing29wing - 抗戰自然包括前線執法的警員,因最易上磨擦,執法上如何作合理判斷是非常重要的。由是,以上均只質疑警方的行動會否過敏或,主因仍是投訴者看待街道用途的心態及理解。

    是次測試,正是發現非理所當然,要繼續力爭呢。華叔可以在該地寫揮春又收利是,正是多年力爭之果

  • @galileo_c - 可大家所提出的警察不合理執法, 卻沒有指出任何不合理的地方(來去只是XX都可以XX, 為何我們不可?), 所以, 會否反而是大家過敏了些???

    若真的是測試, 何不於相同地點, 於相同時間(公眾假期的下午), 請相同演奏者(假設他們不是名人), 拿相同樂器, 試試演奏不同的曲目(若針對曲目), 或作其他表演(若針對音樂). 如結果得到不同的待遇, 大家的質疑, 或者會更有說服力~!

  • 唉,公安維穩維到來香港地,此情此境,反讓歌曲變得更有其革命性。。。

  • 警察要趕人實在太荒謬了!!!  

      

     

  • @tommyjonk - 兩年,可以有多大差別?由 dying 變成 dead?!  

     

  • 點解香港人會為有頸圈戴而高興, 而且為主動牽狗繩者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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