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3, 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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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組強姦快閃黨押後宣判
網上組強姦快閃黨押後宣判(明報)一名男子涉嫌在網上留言,邀請網友組黨集體強姦女性,案件將於本月27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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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忙,沒有空寫字,唯有變身通識教材:
強姦有什麼問題?
為什麼在所有國家強姦都被定性為刑事罪行?
根據報導,被告涉嫌觸犯了什麼罪行?
你認為在網上討論組織強姦行為應否被刑事起訴,為什麼?
你認為網上言論應否納入法律監管?為什麼?
如果政府規管網上言論,你認為什麼言論才應該受到規管,才不會妨害言論自由?
你認為言論自由重要嗎?為什麼?
Comments (10)
太玄了~
有幾玄﹖
公開組織這種行為已經是罪吧!? 那管是在茶樓、電台或網上。
這根本和言論自由沾不上邊!
何況「自由」是建基於「尊重別人」上的。
強姦有什麼問題?
傷害他人身心健康。
為什麼在所有國家強姦都被定性為刑事罪行?
不知道... 可能要嚇唬他人,使別人不輕易犯案吧...?
根據報導,被告涉嫌觸犯了什麼罪行?
煽動他人犯罪。
你認為在網上討論組織強姦行為應否被刑事起訴,為什麼?
雖然應該警戒一下,但「刑事起訴」又太嚴重了。
你認為網上言論應否納入法律監管?為什麼?
我認為是應該的。
那些討論區常客,好些是未成年或心智未成熟的,記得以前更有些相約自殺呢~
如果政府規管網上言論,你認為什麼言論才應該受到規管,才不會妨害言論自由?
我想言論自由的意思不會是「講咩都得」吧?
假若A君到處唱衰B君,B君大可告A君一條誹謗罪。
所以,不合法、惡意傷害他人等言論,都應該受到規管~
而此等行徑者,好像不應該以「言論自由」作辯護吧~
你認為言論自由重要嗎?為什麼?
重要。
因為我覺得我們有權利知道事實真相。
1. 強姦的最大問題,是違反意願。
尤其性是人最私密的部分,與不屬意的人強行進行,本身就會構成傷害。
就算是為人好,也不應該勉強,何況只為了滿足一己之私﹖
(忽發奇想﹕有冇可能不傷害地強姦﹖)
2. 為何要定罪,某程度上不是「強姦」本身的問題,而是刑罰學的討論。
3. 無論在網上或網下,組織犯罪行為基本上已經干犯「串謀罪」。
但我想問:在沒有行動的前提下,這些言論能否入罪?如果我寫一篇「強姦合理論」,又是否有罪,這樣會否有「以言入罪」、「以思想入罪」的嫌疑?
補充一下,以免被人以為我是支持強姦行為的。
在2002、2003年反「廿三」的時候,就有人提出,要構行刑事罪行,必須同時具備「動機」和「行動」,否則的話就會變成以言入罪、以思想入罪。例如,我在報章上發表支持某地的分裂活動,或我在街上喊要打倒誰誰誰,如果單憑「動機」就可以入罪,那麼這些言論已足以構成判國罪。
關鍵是,如果我們認同「動機及言論不能單獨成為入罪的依據」的話,則不論發表的言論是否我們喜歡聽的,我們都應該以相同的原則標準對待之。
再者,道德上的對錯不能取代法律上對錯。不管一個人的行為多麼令人反感(例如一個男子在街上色迷迷的看著穿校服的女生、又又例如學生在巴士上大講粗口),就算他的行為是違反道德價值的,只要他們沒有違反法律原則,那麼他們就是沒有犯法。「道德」和「法律」兩個概念是必須區分開來的。
我個人當然反對宣傳強姦行為,但如果一天單純說「我要強姦你」都有罪的話,那麼我們因為說了當權者不喜歡的說話而被判有罪的日子就不遠矣。
chungpui 君﹕我同意你提出的論點。
不過我認為這次事件是另一回事。
討論強姦係咪合理,甚至話自己想強姦人,都冇犯法。
但係組織策劃強姦,就係犯法。組織和策劃的行為,已經構成串謀罪。在這裡,策劃本身就是「行動」,並不是策劃的行動才是「行動」。
國家安全也是一樣。
高呼領導人下台,甚至辯說革命有理,不犯法。
但在討論區組織暴力推翻政府首長的行動,縱使未實行,也已經有罪。
反之,說「我要打倒你」或「X你XX」,都是不犯法的。(後者至少不算意圖強姦)
「快閃黨」的問題,是已經涉及具體的計劃。
我沒有留意內容,但他們的計劃可能已經精密到,很難讓法官相信只是開玩笑。
(如果他們只是說「我要強姦某某」,不太可能會被拘捕。)
那就要十分小心了,因為大家都知道,搞革命很大成份,不是拿起棍捧,而是拿起紙筆大吹特吹、大搞宣傳,以文字妖言蠱眾。這樣的話,單憑言論實在已經構成判國罪了。甚至不用有任何具體計劃。須知意識形態的宣傳,是最能古蠱人心的。
我只旨在說明,法律上為何那幫人會被捕。
從法律角度看,「單純說說」和「有計劃有預謀」,是有分別的。
在香港不會因為說「打倒共產黨」而被判叛國罪,但如果你寫出一份「顛覆計劃」,就另作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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