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來在地鐵範圍講粗口最高刑罰是監禁六個月。如果真的嚴厲執法,相信一百個壁屋監獄也不夠用。
兩個案例
先看看兩個高院上訴案例:
1. 什麼是粗口?--地鐵有限公司 訴 吳楝培 (案件編號 HCMA927/2004)
2. 謀利機構可否進行檢控?--九廣鐵路公司 訴 郎自辛 (案件編號 HCMA1210/2002)
講粗口的四種程度
「講粗口可能要坐監」之所以受非議,不是因為大家認為講粗口沒有問題,而是罰則太重。
講粗口這個行為,當然可能令人感到不安或者受侮辱,但講粗口實在有太多可能性,不是所有情況都罪大惡極,以下是筆者聯想到的一些例子,分為四重嚴重程度。
1. 輕:
- 趕不到車,不期然說了一個「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
- 一位女士被拋棄,悲憤之下,在月台以粗口指責對方。
- 在地鐵站內與朋友通電話,言談之間說了「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
- 在地鐵站內與朋友談論利物浦對AC米蘭,言談之間說了「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
2. 中:
- 被九鐵職員查票,發現不小心丟失了車票,說了一個「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
- 向站內職員投訴時,便用了「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作助語詞。
3. 重:
- 與職員或乘客口角時,粗暴地使用粗口辱罵對方。
4. 嚴重:
- 與職員或乘客口角時,粗暴地使用粗口辱罵對方,加上粗暴的動作,令對方相信自身安全受威脅。
- 對女性使用「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令對方感覺受到性騷擾。
怎樣才是犯法?說了就是。
法例中只是說「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九廣鐵路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372B章 第51條),沒有仔細說明在什麼情況之下使用才會觸犯這條罪。即是說,上述的輕微犯規如自言自語脫了口也可以構成罪行。
你可能會說,警察和鐵路職員不會「係唔係都拉」,或者會在警告無效之後才檢控。可是這並不是法例寫明的規則,只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一般做法,理論上職員是有權在你使用「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批評AC米蘭之後票控你的。
即使職員不會這樣做,你身邊的普通市民,也可以根據這條刑事的法例報警,或者親自拘捕你。
你可能會認為這說法上綱上線。可是,我們不能抹殺理論上的可能性。根據法例和高院案例,只要說出任何粗口,便是違法,沒有人能保證自己不會因為一時衝口而出而惹上官非。
你可能會說,法官會看情況判的。可是,法律就是法律,犯了「使用粗言穢語」罪,如證明了某人在鐵路範圍曾經說粗口,法官即使同情你,亦只能輕判。請假上庭、花錢請律師、精神受困擾,沒有人可以為你分擔。
建議
我不是說講粗口是對的,不過,如上文所言,說粗口的不當性有分輕重。說粗口這種在日常生活中不犯法的行為,在基層相當普遍,可是一旦進入了鐵路範圍,稍一不慎,脫了口,就變成了刑事罪行。
如果政府真的認為說粗口會為他人帶來不良後果,也應該把觸犯法例的門檻提高至普通法的毆打罪(assault)的標準,即是說粗口會令某人相信自身安全受到威脅,例子包括用槍指嚇他人,令人相信安全被威脅。這能保護乘客和職員免受可能的暴力威脅,也能令檢控門檻提高至合理水平,減少動輒得咎的現象。
今天的香港法律,除了自稱三合會會員之外,有什麼話說了可能會被監禁?就算連言語的性騷擾,也只是會帶來民事責任。為什麼香港需要以監禁來防止人們在鐵路範圍說粗口?
「花邊」延伸閱讀:
亞視新聞網站(25/5/07)說「現時九鐵附例有規定,乘客不准唱歌、講粗口,但九鐵表示,沒有作出過檢控乘客講粗口,地鐵去年檢控了二十宗乘客講粗口的個案。」
報導中九鐵的說法明顯是錯的,也可能是亞視攪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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