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y 27, 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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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某個字可能坐監
《兩鐵合併條例》草案下月6日遞交立法會三讀通過。昨日有議員發現兩鐵的附例經「合併統一」後,地鐵有關車廂罪行的罰則被大大提高,例如在鐵路範圍說粗言穢語,最高可被判監6個月及罰款5000元。 [明報]
將來在地鐵範圍講粗口最高刑罰是監禁六個月。如果真的嚴厲執法,相信一百個壁屋監獄也不夠用。兩個案例
先看看兩個高院上訴案例:
1. 什麼是粗口?--地鐵有限公司 訴 吳楝培 (案件編號 HCMA927/2004)
此案中的上訴人被警察截查身分證時講粗口,警察根據《地下鐵路附例》第28H(1)(a)「在鐵路處防之上使用粗言穢語」罪起訴上訴人,地方法院判罰1000元。(《地下鐵路附例》中使用粗言穢語罪只有罰款)。吳楝培上訴被駁回。 根據判辭,「"粗口"包括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
2. 謀利機構可否進行檢控?--九廣鐵路公司 訴 郎自辛 (案件編號 HCMA1210/2002)此案中的上訴人被九鐵職員查票時講粗口,被傳票檢控。高院裁定,九鐵屬於法定機構,其檢控附合有關法例。郎自辛上訴被駁回。講粗口的四種程度
「講粗口可能要坐監」之所以受非議,不是因為大家認為講粗口沒有問題,而是罰則太重。
講粗口這個行為,當然可能令人感到不安或者受侮辱,但講粗口實在有太多可能性,不是所有情況都罪大惡極,以下是筆者聯想到的一些例子,分為四重嚴重程度。
1. 輕:
- 趕不到車,不期然說了一個「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
- 一位女士被拋棄,悲憤之下,在月台以粗口指責對方。
- 在地鐵站內與朋友通電話,言談之間說了「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
- 在地鐵站內與朋友談論利物浦對AC米蘭,言談之間說了「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
2. 中:
- 被九鐵職員查票,發現不小心丟失了車票,說了一個「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
- 向站內職員投訴時,便用了「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作助語詞。
3. 重:
- 與職員或乘客口角時,粗暴地使用粗口辱罵對方。
4. 嚴重:
- 與職員或乘客口角時,粗暴地使用粗口辱罵對方,加上粗暴的動作,令對方相信自身安全受威脅。
- 對女性使用「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令對方感覺受到性騷擾。
怎樣才是犯法?說了就是。法例中只是說「不得使用任何威脅性、粗穢、淫褻或使人反感的言語」(九廣鐵路公司附例香港法例第372B章 第51條),沒有仔細說明在什麼情況之下使用才會觸犯這條罪。即是說,上述的輕微犯規如自言自語脫了口也可以構成罪行。
你可能會說,警察和鐵路職員不會「係唔係都拉」,或者會在警告無效之後才檢控。可是這並不是法例寫明的規則,只是沒有法律效力的一般做法,理論上職員是有權在你使用「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批評AC米蘭之後票控你的。
即使職員不會這樣做,你身邊的普通市民,也可以根據這條刑事的法例報警,或者親自拘捕你。
你可能會認為這說法上綱上線。可是,我們不能抹殺理論上的可能性。根據法例和高院案例,只要說出任何粗口,便是違法,沒有人能保證自己不會因為一時衝口而出而惹上官非。
你可能會說,法官會看情況判的。可是,法律就是法律,犯了「使用粗言穢語」罪,如證明了某人在鐵路範圍曾經說粗口,法官即使同情你,亦只能輕判。請假上庭、花錢請律師、精神受困擾,沒有人可以為你分擔。
建議
我不是說講粗口是對的,不過,如上文所言,說粗口的不當性有分輕重。說粗口這種在日常生活中不犯法的行為,在基層相當普遍,可是一旦進入了鐵路範圍,稍一不慎,脫了口,就變成了刑事罪行。
如果政府真的認為說粗口會為他人帶來不良後果,也應該把觸犯法例的門檻提高至普通法的毆打罪(assault)的標準,即是說粗口會令某人相信自身安全受到威脅,例子包括用槍指嚇他人,令人相信安全被威脅。這能保護乘客和職員免受可能的暴力威脅,也能令檢控門檻提高至合理水平,減少動輒得咎的現象。
今天的香港法律,除了自稱三合會會員之外,有什麼話說了可能會被監禁?就算連言語的性騷擾,也只是會帶來民事責任。為什麼香港需要以監禁來防止人們在鐵路範圍說粗口?
「花邊」延伸閱讀:
亞視新聞網站(25/5/07)說「現時九鐵附例有規定,乘客不准唱歌、講粗口,但九鐵表示,沒有作出過檢控乘客講粗口,地鐵去年檢控了二十宗乘客講粗口的個案。」
報導中九鐵的說法明顯是錯的,也可能是亞視攪錯了。
Comments (11)
我個人覺得....
爆粗罰一萬已好足夠+阻嚇
沒必要坐牢!
巴士服務的規則也有禁止乘客講粗口的。
但真係未聽過有人因而被控。
記憶中,裁判官好像有權力因為「瑣屑無聊」而撤銷檢控的。(不知有沒有記錯了)
不過講粗口要坐監,真係連我呢種憎人講粗口既,都覺得太離譜。
就當佢擾亂公眾秩序,罰錢咪算囉。
畢竟冇人相信講粗口既人真係會照做。
"正如裁判官在書面判詞中所講,他「實在不明白為什麼被告人要就控罪進行辯護」。因此,他亦自然裁定了上訴人罪名成立。無論如何,裁判官表明,他是完全接納控方兩位證人的證供的,才給上訴人定罪。"
這是什么法官?!?!?!
我要查一下全世界除了香港兩鐵以外還有沒有地方也有"公司"可以*刑事*起訴別人
即使是翻版,唱片公司只能檢舉,起訴的是政府(state, 代表公眾利益),唱片電影公司要賠償,那是*民事*
以我對西方法律精神的認識,刑事責任就是說某人(集團)的行為侵害了公眾的利益,包括偷香口膠到大量翻版到殺人到叛國,所以政府(以前是Queen)、公訴人、警察?、老廉?、以代表公眾利益的名義檢控被告,然后法庭判刑。以代表公眾利益的名義起訴懲罰才是刑事懲罰的權力基礎,不然誰有權力去剝奪另一個人財產、自由甚至生命?
兩鐵如何代表代表公眾利益,充其量只是股東利益
刪除修改再貼adrianlu1026 (我把X字改為法院認可的字):
"老師,希望你原諒我的粗鄙。
X(男女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字代詞。) x 336
有時無心的粗口對話,亦會為鄰座的乘客感到不安,例如講好幾分鐘手提,每一、兩個字之間總加上「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污染耳朵,對從不講粗口的人來說,感覺並不好受!
身為女的,雖然知道講粗口不符合女性形象...
但我仍然覺得,在極度憤怒或是是遇上不順心事時,
在地鐵與友閒聊,不自覺地脫出一兩個「男女性器官及性交在廣東話中的單、雙字代詞」
又實在是無可厚非-__-''。
說粗口又只是單單針對事,即使粗口關及人....也不是故意侮辱女性吧=.=
我想說的是...其實每人接受到的既然都不同程度,又何需『一竹''高''打一窩船』
連那點點帶有情緒的言論都扼殺呢.....?
就如地鐵附例中的『衣著不恰當』(28G),要由人員酌情決定
是不是定義比較大了一點...有點主觀?
講粗口無罪。
香港法例,向來講粗口本身不是罪,講粗口引致途人圍觀便是罪。
實在很難想像,講粗口本身該罰得這麼重。
太反智了。
地鐵和九鐵之所以有權進行刑事控告,是因為它們負責管理公共設施。
它們的職權是從「公共設施」而來,而不是公司本身。
你o係德福廣場(地鐵物業)講粗口,地鐵公司應該奈你唔何。
記得在PGDE上schooling(學校教育)一科時, 老師曾說, 粗口是一種(次)文化, 是的的碓碓在社會存在卻又總是被「主流社會」排擠的一種文化 / 現象.
在學校, 一個要教化學生「融任主流社會, 符會社會普遍期望」的地方內, 尚且不會因為一句球場上失波時衝口而出的粗口而記大過(至於缺點嘛...各校各例了)這麼嚴重的罰則. 為何我們要為一種「文化」而受罰?
還以為大學中學化, 中學小學化都算了. 原來社會正在幼稚園化 = =!
雖然多數人都已看過這個網站,但還是不得不推介一下:
http://hk.geocities.com/xcantonese/
「廣州話粗口研究網」
噢...原來這站已被刪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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