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1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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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訊街坊劇場的三宗罪
第一次看到這段警訊片段,笑了。但是,想了又想,其實這段片很有問題。立即想到的是這三個問題:1. 如果真的如主持所講,這是真人真事的話,那麼這條片中的受害人是真有其人的,當局如此醜化一個在騙案中受害的市民,應該嗎?人家被欺騙感情,還被禁錮勒索,牽涉的還有他的家人,你這樣拿案件受害人開玩笑,有考慮過受害人和他家人的感受嗎?如果受害的是女性,當局夠膽拿她開玩笑嗎?2. 我很想知道負責引誘受害人的人被喝罵為「乸形」是否真實反映案情,如果是的話我沒話說,如果不是的話,那似乎是把這個同性戀者以侮辱性的字眼來攪笑,對於我們來說可能很好笑,但那正正反映了我們喜歡拿小眾來嘲笑的陋習。3. 這個警訊是警務處和香港電台的節目,即是說那是用公帑製作、代表政府的節目。我們的公帑花在拍這些嘲笑性小眾,而且編、導、演都連業餘水準都不如的節目,我們有say嗎?我們應該找審計處還是平機會投訴?如果上面的是龍咁威的情節,可能真的可以一笑置之,不過那是政府用公帑拍的滅罪節目呀!

Comments (3)
明光你又寫,占占你又寫,你玩哂啦
說得好,如果受害者是女性,肯定不會拍成這樣
如果有同性戀者去投訴香港電台,今次死光社肯定會出面「捍衛創作自由」。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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