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ctober 31,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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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傅~~~!
聲明:本文不是要取笑或怪責「受害者」(blame the victim),而是想指出涉及宗教的刑事罪行的灰色地帶。
今天萬聖節,看到這段新聞(信「陽具吸陰氣」少女遭誘姦 驅魔人與女友涉案),不期然想起海洋公園哈佬喂的廣告,裡面一個成日扮驚和大叫「師傅~~~!」的少女,加上在陳振聰案做過專家證人的司徒法正扮見到鬼。
這宗案件裡面的「師傅」被控「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好奇心驅使下,我嘗試找關於這條罪的資料,愈看愈摸不著頭腦...
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中的“藉口”(pretence)或“申述”(representation) 怎樣才成立?
一宗比較有名的案例是「V太太」案,裡面的證據顯示被告和他的情人真的設局引受害者到家中,然後落藥,還以錄音要脅受害者。可是那些所謂的神棍誘使女事主跟他們性交作法,如果「施法」的一方也真心相信自己有這個能力,那麼是否屬於「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這一點我沒有心機再研究了,如果大家有什麼資料,請留言賜教。
案中控方找來道教的代表作證人,那只能證明被告不屬於主流教派而已。寫到這裡,想起達文西密碼裡面的虛構基督教神秘教派,裡面的人也是以性交作為宗教儀式。事實上,香港也曾經出現提倡以性交來體現愛的自稱基督教教派。
其實人們常常會覺得一些以宗教名義所做的事很荒謬,聽起來多奇怪的事也有人做,合理與否,只是信與不信的問題(例如聖靈治病,不同的宗派有很不同的看法,不過在教外人眼中,那可能也很荒謬)。最近兩宗性交作法案件的事主本來也相信那是行得通的,不過後來不信便報警罷了。
案中那位師傅,跟事主性交,說不定真的驅了鬼,可惜這一點不能在堂上證明。正如我們怎知道司徒法正在廣告中叫少女「睇吓果度」和「快D走」,是否真的見到鬼。
一邊寫,還是一邊想起那少女叫「師傅~~~!」(同樣的叫法,在司徒法正參與的電影《怪談》也出現過...)
Comments (13)
反過來說,如果儀式進行的不是性行為而是某種合法行為,即使事後不信也告不入。
宗教描述很多都無法驗證,似乎是本質使然。如果主流宗教由自己做起,不要輸打贏要(例如應驗就抽水,不應驗就說「神未曾應許天色常藍」),或未經思考就搬出那樣的回應,或有助改善某種風氣。
撇開"宗教邪教"這個似是而非的帽子。
陰陽交合,化生萬物,本就是天地大公的道理。
「陽具吸陰氣」也不是沒有道理。有的女性,在年輕身體精力最旺盛的時候,身體總是不舒服,"屬於國家醫療體系正規醫學院畢業有行醫執照的醫生"對她說這是「內分泌失調,結婚後自然就好了」。她想起她自己可能遺傳了她母親的體質,她母親年輕時也有她現在這症狀,婚後就好了。我聽了心想,這醫生的意思無非是:"丫太欠cao了"/u ought to be screwed 。
傳統中華哲學,中醫理論就是「陰陽調和」,現代的說法就是「健康性生活」。
注意,是「健康」的。
"只有陽具先至能夠吸走體內陰氣"
只是這個陽具的主人不是李澤楷,不是楊振寧,不是劉德華或陳冠希,只是個63歲的猥瑣貧賤糟老頭。要是以上幾人或同類(楊振寧有諾貝爾獎做偉哥),還是有驅陰氣的力量的。
至於這個63歲老頭,是否真正"窮當益堅! 老當益壯!" ,發出驅陰的力度,是很值得商榷的。
事件中,被告,那個糟老頭,暫時沒有證據顯示他用武力威脅女事主。
而女事主已經20歲,學歷有專上學院,法律上是個有個人是非判斷能力的成年人。
罪名:"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性行為罪"/"Procurement of another person by false pretences"
中文有"非法性行為",英文只有procurement。我不懂什麼叫"非法"性行為。
至於"虛假藉口"/"false pretences"。我正在想男方哄女方的時候,開一堆將來為你買車買樓照顧你一世的空頭支票,算不算"false pretences" ?
(或者明天送你一LV,完事後第二天賴帳,擺明欺騙)
這樣的話,全世界至少數億男性都犯了這條罪。
這case裡面,老頭都說這麼清楚露骨了,又沒有威脅她, 20歲的女事主也答應,這句
"只有陽具先至能夠吸走體內陰氣",實在算不上欺騙,或者隱瞞,純粹「信不信由你」
本質上和
「我老爸是上市公司董事,MM現在你從了我,我明天給你樓車手袋加首飾」
沒有什麼區別。反正男方目的都是「只求一炮」
要說區別,唯一區別就是,物質許諾賴帳了還能證偽,空頭支票被彈票了。
這陰氣/陽氣,你無法證明它們 "不存在"
延伸閱讀:
薄伽丘的「十日談」裡面也有一模一樣的故事,背景是中古晚期的基督教世界。
google 十日談 阿莉白 地獄 魔鬼
http://74.125.153.132/search?q=cache:4VCQ1-Z7bREJ:www.docin.com/p-810381.html+%E5%8D%81%E6%97%A5%E8%B0%88+%E5%9C%B0%E7%8B%B1+%E8%BA%AB%E4%BD%93+%E6%B2%99%E6%BC%A0&cd=1&hl=zh-TW&ct=clnk
事主看到一則模特兒疑遭騙色新聞後,懷疑自己被騙
這是那一門子的大專生?
@bigbrother1984 - 至於"虛假藉口"/"false pretences"。我正在想男方哄女方的時候,開一堆將來為你買車買樓照顧你一世的空頭支票,算不算"false pretences" ?
算。只要你是有意提出無法/不會兌現的陳述的話,但你要令法官相信他說過。(所以有些女人喜歡迫男人公開示愛﹖)
「愛你一世」通常不算,因為法庭表明不理愛情的事。
@exist2 - 反正連大學也是這樣(看浸大整天在講創造論﹖),大專生如此迷信有何奇怪﹖
如果「施法」的一方也真心相信自己有這個能力,那麼是否屬於「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一般情況下, 法官要被說服到 辯方是出於真心, 真心不是辯方說真心就真心, 而是要objectively 去判斷, 例如, 在一個正常情況下, 一個正常人會不會認為辯方會真心相信自己有這樣的能力, 或, 一個正常人在辯方的位置又會不會認為自己有這樣的能力, 很明顯, 不會吧 除非證明到辯方有精神病.. 可能情況會不同
我沒有讀過香港法律, 不過據我估計. 其中一點需要証明的是, 如果這個虛假籍口沒有出現的話, 受害人不會跟施法者進行性行為 , 至於買車買樓... 如果男方在說的時候是出於存心欺騙, 應該也算, 不過關鍵在於女方因為愛上他或情到濃時或生理需要 (ha)而跟他發生關係, 或是完全沒有喜歡, 只是因為買車買樓的承諾而跟男方發生關係 不過當然這是很難証明的
男方哄女方的時候,開一堆明天送你一LV的空頭支票,完事後第二天賴帳,擺明欺騙,算不算"false pretences" ?
Ok Wor!!!
But then is it 'Business Conflict'?
@arrbu - "不過關鍵在於女方因為愛上他或情到濃時或生理需要 (ha)而跟他發生關係, 或是完全沒有喜歡, 只是因為買車買樓的承諾而跟男方發生關係 不過當然這是很難証明的"
很容易证明的:
学周瑜戏弄蒋干的“群英会”
男方只要伪造欠条,伪造追债手机sms,自己去洗澡,露眼让好猜疑的女方主动见到。甚至和女方行街,男的花点小钱请人走上来扮追数。
做出这种效果,看未来数日内女方反应。
大部分25岁以上有职场经验的女性,还是会懂得自动消失的。
男方越是扮得无助越想留着女方,女方消失得越快。
再不行,找女人借钱! 看你还走不走!?
有些男人就是用这种"君子"的方式飞掉麻烦的女人。
@bigbrother1984 - hahahaa 有趣有趣, 可是法庭不懂用這個方法~ hahhaaa
@arrbu - 過了3年再回覆, 不知道還有沒有人會看到
命題是"
如果「施法」的一方也真心相信自己有這個能力,那麼是否屬於「以虛假藉口促使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
我不熟識這個條例, 但依我理解, 我認為被告"真誠相信"與否的重點, 主要是關心這條刑事罪行的Mens rea elements, 即他的意圖.
理論上, 如果被告真誠相信他有如此能力, 則未必符合條例所述之"虛假藉口"; 亦很可能推引出被告不是意圖促使他人作非法的性行為. 以該條條例將被告定罪未必合適.
然而被告"真誠相信"與否, 不是由被告說了就是, 如果案件在High Court 審訊, 則應該交由陪審團依證據決定, 他是不是"真誠相信".但我不清楚這裏陪審團應該用objective test 還是 subjective test 去判斷, 還是兩樣都要用. 但如你所說, 一般情況下, 一般人都不會傾向相信被告"真誠相信"他有如此能力.
但是如果辯方拿出了證據? 例如能証明相關宗教儀式之記載? 或被告的師父出庭証實確有其事? 那很可能會影嚮陪審團作出決定...
@amdhorus - 看到 因為EMAIL有通知 哈哈。已經幾年前了,現在看一看,我想一想,我又覺得可能應用subjective test的!! 但其實objective test也沒可能完全不用的 (這是法律以外的問題,因為一個正常人,正常的jurist, 根本不能知道被告當時的感受,要說服到jurist相信被告有這樣的相信其實也是用了objective view. 唔知你明唔明我講咩)
如果是用subjective test的話, 絕對會影響到決定的
)
至於你話如果被告真係信,用那條條例未必合適, 認同,其實我都是這樣的意思,不過我好似無解釋得清楚。可是,檢控已用了這條罪了,所以話真心相信已經係defence, 在那個moment都定唔到第條罪了
你提出的假設很有意思
@arrbu - 如果果個defence 成立, 都幾明顯入唔到呢條啦.
不過理論上, 雖然話Prosecution 已經用左呢條, 但只要未Sentencing, 而老爺覺得合適的話, 其實老爺都有權力叫Prosecution改控其他罪行... 當然實際上香港好少會咁做姐...
@amdhorus - 據我對香港既impression (from dramas actually) 好似係咪正式hearing開始左就唔改得? (cuz it would cause injustice to the accused and waste money)
@arrbu - 唔一定....
理論上, 只要未Sentencing, 單case 仲係法官手裏, 佢係有權力要求Prosecution 更改控罪.
但正如你所說, 一般咁樣做會對accused 唔公義, 浪廢時間, 浪廢金錢; 亦可能成為一個上訴理由, 將案件複集化...
所以一般法官都唔會選擇咁做. 而如果佢地真係咁做, 好可能係因為本身果個控罪就很不合適, 有可能是控罪過分輕微了, 或過分嚴重了, 或嚴重地錯誤了, 法官覺得更改控罪會更能達至公義, 就會咁做了.
而據我所知, 亦都有咁樣發生過...
至於你話香港既dramas, 如果係指電視劇集的話...總之不要盡信啦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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