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時候在沙灘玩排球、拋飛碟的美好時光,正式成為集體回憶。
為什麼要禁絕沙灘玩排球和飛碟?
如果要把禁令解釋(justify)的話,也許是因為這些行為會危害其他使用者的安全。我必須強調是「危害」,因為如果要是令某些人不高興而禁絕一種不危險的活動的話,其實是損害了喜歡這些活動的人的自由。康民署有什麼理由相信這些正常不過的活動會令某些人不高興,即使是不高興,為什麼要因為有人不高興而禁絕其他人的正常活動?
請問香港開埠至今有沒有人因為沙灘排球和飛碟而受傷?
說到尾,還不是那套商場實Q哲學--「我不想背黑鑊,所以什麼也不可以做」。學網友說:這種沙灘跟泳池有什麼分別?
話時話,有沒有人會在沙灘玩單車和滾軸溜冰?為什麼連這些也要花功夫禁絕?
(下期預告:比五角大廈安全的香港教師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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