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班法律專家怎能夠這樣阻礙禁毒運動。政府是為學生好嘛,政府告訴大家吸毒問題已經很嚴重了,再等下去對年輕人不好啊。
「學生受緊中學教育嘅時候,唔需要計較佢哋嘅私隱」嘛。我們就是為了學生好,所以不應太過執著違反什麼國際公約、基本人權。我們為學生好,那作為香港社會基石的法治精神不應太計校。
那些律師太可惡了,他們也有子女,他們自己識得跟子女相處,就不理那些不懂得跟子女相處的家長的意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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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師公會質疑驗毒 學生易自我入罪
【明報專訊】繼香港律師會後,香港大律師公會昨亦對政府自願驗毒計劃提出3大質疑,不但指有關家長代學生授權的做法違反《兒童權利公約》,亦可能令學生受到自我入罪(self-incrimination)的情況,違反其基本人權。公會促請政府處理私隱問題,以及不要讓警方參與這個計劃和接觸有關資料。
家長授權不符《兒童公約》
大律師公會昨提出10頁的意見書,首先提到自願計劃中的授權問題,政府建議18歲以下的學生,只需要家長簽署授權,公會認為這做法不符合《兒童權利公約》,亦不符促進家長與子女關係、信任的政策目標。
公會強調,最合適的做法,是學生都可以在對計劃情知情下簽署授權,包括明白參與計劃後所要負的法律責任。公會亦關注到,有關計劃因為有家長和學校參與其中,會對學生同意驗毒一事上受到壓力,可能成為高壓政策。
資料應銷毀
第2大質疑是私隱問題。公會建議政府應講清楚如何處理有關驗毒私隱資料,包括應只用於驗毒計劃上,並且在之後馬上銷眦。公會強調,一旦有學生拒絕驗毒,其資料應馬上銷眦。公會又關注到,由於沒有法例豁免當事人將來可拒絕披露自己是否驗到陽性,將來當事人去見工或填寫保險計劃文件時,被問及曾否驗到陽性時,有可能有責任要講真話。這樣便與原本只在驗毒計劃使用有關資料的原意不相符。
籲警方勿參與
公會的第3大質疑,是自我入罪的問題。現時香港法律是以無罪假定,由控方去證明被告有罪,但驗毒計劃可能違反免受自我入罪這個基本人權,即警方不能強迫當事人證明自己有罪。公會指,雖然政府講明警方不會在驗毒計劃中,就吸毒作出檢控,但卻不代表不可以在盤問下,檢控當事人販毒等。
公會強調,明白打擊販毒這個嚴重犯罪的重要性,但不能因此犧牲當事人不會出現自我入罪這個基本憲制權利保障,故呼籲政府考慮不要讓警方參與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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