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May 8, 2010

  • 這是政治 This is politics (再談豆腐奇案)

     

    昨天寫《豆腐普通襲擊奇案》的時間太傖促,有些概念說得不太清晰,我有責任在此詳細地解說清楚。

    首先,普通襲擊是簡易程序的罪行,警察以普通襲擊落案控告擲豆腐的示威者,律政司決定是否起訴。我說曾蔭權「控告」示威者的意思是警察以致律政司都是行政機關,全都是曾的下屬,政府決定是否控告一個市民,曾蔭權是有影響力的。

    我說的「民主社會是沒有領袖會控告擲雞蛋的人的」就是指這一點--他們主政的政府是不會隨便檢控擲蛋的示威者的。

    至於政客,他們被擲雞蛋(或者豆腐)是有權報案,讓警察決定是否拘捕示威者。如果中蛋導致他們的損失的話(例如名牌西裝被弄污了),是可以以民事索償的。同樣地,民主社會的政客鮮會這樣追究的,因為那通常是失分的表現。

    那麼,警察看到有人擲豆腐,難道應該袖手旁觀嗎?

    當然不應該。一來不知道擲的是豆腐還是加了鏹水的豆腐。為保障被擲者的安全,他們有責任制止狀況,但之後是否起訴則有很大的彈性,他們考慮的也從來不是非黑即白的法律條文,而是包含了慣例、傳統、文化、政治考慮。舉個例子,警察未必會控告當街掌刮男伴的女孩子。為什麼警察大都是控制了場面便算,而不是落案起訴?為什麼他們有法不依?那是因為很多時候當事人不予追究,或者以現今社會的標準來說,那不是嚴重至要起訴的程度。

    以豆腐案為例子,如果曾蔭權不追究或者默示警察「做嘢」,警察未必會落案。就算警察已經落案,如果曾先生示意不追究,律政司根本不會起訴那兩名示威者。這不是表現出曾特首的氣量嗎?(當然,被擲中的是保安員,他是否追究某程度上和曾先生有關,也可以是他自己的決定)

    當然,我必須再強調的是,警察是有權落案的,律政司是有ground起訴的。在司機獨立的香港,法院可能判示威者有罪或無罪。不論示威者被判罪與否,曾蔭權已失去了一次得分的機會。這次事件也說明了香港沒有像別的民主社會一樣,建立起對抗爭的包容。

    最後補充一點,我不是因為支持泛民而輸打贏要。即使被擲豆腐的是梁家傑或者黃毓民,我也是同一取態。當然,如果中腐的是陳淑莊或者李慧琼另作別論,這個社會(或者是我)還是對女性政客有一點逆向歧視的。

     

    (我跟梁安琪一樣算是讀過法律的,幾年前考了英國法律專業共同試(C.P.E.)。本身不利的這張刀收藏多年,可能已生锈。以上觀點如有錯漏之處,還望各位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