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淫照4人仍被拘 (明報) 02月 02日 星期六 01:45PM
涉嫌與藝人網上淫穢照流傳的案件有關的3男1女,凌晨被捕後,目前仍被警方扣查。
警務處長鄧竟成今早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說,警方凌晨再拘捕多3男1女,他們涉嫌藏有藝人不雅及淫穢照,可供作發布用途。被捕人士年齡29至31歲,全部是朋友關係,但相信他們和較早時同案中被捕的一名29歲男子不相識。
警方是透過市民舉報拘捕該3男1女,警方目前正積極進行調查,檢視資料,但暫時未落案起訴他們。警方稱,被捕4人未必就是淫穢照的源頭。
鄧竟成說,即使是藏有一張不雅照,亦可能犯法,呼籲市民,不要接觸這些照片,以免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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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鄧處長,是哪一條香港法例?
各大報社何只「藏有」,還打格發放
如果那些照片是真的,可能當事人自己還在「藏有」
數以萬計市民,打開Outlook Express的時候,程式自動下載附件,當然也是「藏有」
問題是,我真的孤陋寡聞得很,我真的不知道有這條法律。記著,那不是兒童色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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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IV部第(1)條,「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才是犯法。純粹「藏有」,根本不可能構成罪行,舉證管有這些物品「以供發布」的責任在警方。
怎樣才算「以供發布」?你可以叫警察到任何一個男人的家中,搜查他們的電腦,大概有六七成機會找到色情物品,可是控方如何證明他們要把這些東西放出去?
有相就等於會發布,相信香港多建廿個監獄也不夠用。問題就是舉證成功的可能性很低,政府不澄清什麼才叫犯法,只會造成選擇性執法的印象,影響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又一次說了--輸家是香港整體,只有鄧竟成以為自己是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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