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 February 2, 2008

  • 藏有不雅照亦可能犯法?!

    藝人淫照4人仍被拘 (明報) 02月 02日 星期六 01:45PM

    涉嫌與藝人網上淫穢照流傳的案件有關的3男1女,凌晨被捕後,目前仍被警方扣查。

    警務處鄧竟成今早出席一個電台節目時說,警方凌晨再拘捕多3男1女,他們涉嫌藏有藝人不雅及淫穢照,可供作發布用途。被捕人士年齡29至31歲,全部是朋友關係,但相信他們和較早時同案中被捕的一名29歲男子不相識。

    警方是透過市民舉報拘捕該3男1女,警方目前正積極進行調查,檢視資料,但暫時未落案起訴他們。警方稱,被捕4人未必就是淫穢照的源頭。

    鄧竟成說,即使是藏有一張不雅照,亦可能犯法,呼籲市民,不要接觸這些照片,以免觸犯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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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鄧處長,是哪一條香港法例?

    各大報社何只「藏有」,還打格發放

    如果那些照片是真的,可能當事人自己還在「藏有」

    數以萬計市民,打開Outlook Express的時候,程式自動下載附件,當然也是「藏有」

    問題是,我真的孤陋寡聞得很,我真的不知道有這條法律。記著,那不是兒童色情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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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

    根據《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第IV部第(1)條,「管有淫褻物品以供發布」才是犯法。純粹「藏有」,根本不可能構成罪行,舉證管有這些物品「以供發布」的責任在警方。

    怎樣才算「以供發布」?你可以叫警察到任何一個男人的家中,搜查他們的電腦,大概有六七成機會找到色情物品,可是控方如何證明他們要把這些東西放出去?

    有相就等於會發布,相信香港多建廿個監獄也不夠用。問題就是舉證成功的可能性很低,政府不澄清什麼才叫犯法,只會造成選擇性執法的印象,影響公眾對司法制度的信心。

    又一次說了--輸家是香港整體,只有鄧竟成以為自己是贏家。

  • 原來他是極度重犯

    我對法律認識一般(只唸過兩年CPE),不過看到那位放裸照上網的疑犯的遭遇,不免聯想到其他涉嫌犯上更嚴重罪行的人的「待遇」。也許我對法律認識不足,我一直以為串謀警察妨礙司法公正是極度嚴重的罪行

    究竟「透過互聯網發放淫褻相片是很嚴重罪行」,嚴重在於相中人很似陳冠希鍾欣桐張柏芝,還是因為是見到性器官?

    如果是前者,那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哪一條說過發放名人裸體相片比較嚴重?

    如果是後者,請警方上網看看存在了十年八載的討論區的成人區,以及色情超連結案的判決--法院判決發佈淫褻物品超連結(hyperlink)等同發佈淫褻物品,案中被告認罪,裁判官認為涉案照片僅顯示男女性交場面,並不含小童及動物性交等變態內容,故輕判被告罰款5千元。[文匯報 11/5/07]

    根據此案的量刑準則,發放藝人裸照是否嚴重至應該扣押8星期?一般而言,長期還押監房的嫌疑犯,通常是重犯,或者讓其保釋很有可能會妨礙調查(例如消滅證據還聯絡同黨)。那位疑犯不是重犯(類似案例罰款5千元),也不像有能力消滅證據(證據都在警方手上),為什麼要扣押8星期?

    這樣質素的執法,很容易令公眾得出一個選擇性嚴打的印象,這種印象就是如果涉案的受害人是名人,便要不合理地嚴厲處理。這樣,打擊的不是疑犯,而是市民對警察和法治的信心。

    輸家,不是陳冠希,也不是英皇,更不是鄧竟成(他以為自己做了一齣好戲),而是香港整體。

    1. 涉嫌網上發放淫褻相片(最高刑罰監禁3年)--扣查8星期(1344小時)

    主任裁判官郭偉健指出,無論涉及的是否知名人物,透過互聯網發放淫褻相片是很嚴重罪行,一旦罪成是無可避免判處監禁,加上案件涉電腦的科技,先進科技組可遁客觀證供追查,如他們找不到證據,亦無從支持其招認,加上證供強烈,控罪嚴重,故批准案件押後,將被告還柙。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本港法例假定疑犯未經定罪,是屬清白之身,故將被告還柙八周的時間太長;另有執業大律師表示,若被告不滿還柙期,可按《裁判官條例》申請覆核或向高院申請保釋。案件編號 屯門刑事四六七──二○○七。[星島 2/2/08]

    2. 涉嫌串謀警察妨礙司法公正(最高刑罰監禁7年)--扣查36小時

    涉嫌在一宗交通意外中找人“頂包”而被廉署拘捕的香港著名歌手謝霆鋒,在香港廉政公署執行處被扣留近36個小時之后,昨天下午獲准保釋外出﹔同案被捕的另兩名男子也在同一時間獲保外出。廉署仍未就三人的保釋條件作出說明,只表示三人已保釋候查,案件仍在調查中。

    謝霆鋒前天凌晨在大埔康樂園女藝人張柏芝家中,被廉署人員拘捕帶返執行處扣留問話。前天下午謝霆鋒的父親謝賢曾到廉署為兒子擔保外出,但未獲批准。法例規定,執法部門可以扣留被捕人士48小時。

    至昨天中午,謝賢在三名律師陪同下,再到廉署為兒子辦理保釋手續。下午二時,謝霆鋒在被扣留調查近36個小時后,終于獲准保釋。[人民網 14/4/02]

    延伸閱讀:

    奇拿效應
    PTSD
    淫相風暴
    陳冠希私人相片簿之《雙輸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