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不是重要的,而是打從根本地重要的--
公義不單要被彰顯,而是要明顯地和毫無疑問地被見到得到彰顯。
“… it is not merely of some importance but is of fundamental importance, that justice should not only be done, but should manifestly and undoubtedly be seen to be done.” (R v Sussex Justices; Ex parte McCarthy [1924] 1 KB 256 at 259)
還押八星期,比淫辱女童更罪大惡極的鍾亦天當庭釋放。
香港人會記得在獄中過年的他。
不是說鍾亦天沒有做錯事(他有可能被控輕一點的控罪),可是警察做事不公道。現代的人權法律有所謂"proportionality"的概念,就是執法時做的事雖然合法,但如果跟侵犯了的人權「不合乎比例」的話,是不能接受的。
鍾亦天案就是這個問題。那八星期,把政府威信、律政司司長民望、警務處聲譽大幅撇帳。
今次事件告訴我們,法律面前,也許不是人人平等。正因為如此,我們更加不可以坐視不理。坐視不理的結果,就是更多的不平等,更多的不平等也許一天會臨到坐視不理的我們身上。
幸好我們還有三權分立,還有出聲的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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