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bruary 17, 2008

  • 寫專欄也應該標明出處

     

    「奇拿效應」與網絡公民 (明報 法政隨筆 余若薇 17/2/08)

    ....「死亡筆記」有超自然力量,只要在簿上寫上名字,便可以殺人於無形,漫畫主角夜神月得了筆記後肆意殺人, 因此被稱為「奇拿」(Killer)。現在照片發放者就像奇拿一樣,只要輕輕一Click,把相片上載,便可毀了相中人的演藝事業。而由於網絡上愈來愈多人得到照片,因此誰都可以成為奇拿,稱為「奇拿效應」....



    奇拿效應 (by 小弟 31/1/08)

    ....死亡筆記中的夜神月得到了死亡筆記,要殺人,只需在筆記上寫上該人的名字。一時間,很多人死了,整個社會都在猜測為什麼會這樣,也猜測究竟是誰幹的,人們叫這個神秘的殺人者為「奇拿」(killer)。

    被稱為奇拿的夜神月,享受了輕易殺人的樂趣,儘管他認為那些人都是該死的。同時,他在享在黑暗中受萬人注目的快感。當有人挑戰他,他便寫上他們的名字,殺掉那些人。

    現在的裸照事件,某程度上雷同,上載者大概擁有不少類似的相片,只要一click,便可把照片中人的演藝生命結束。當經理人公司指相片「移花接木」時,他便上載更多「證據」證明那不是合成照。

    上載者就好像奇拿一樣,沒有人知道他是誰,他卻能夠躲在暗處,以click殺人。

    web 2.0時代,人人都可能是奇拿。互聯網的威力實在太過無遠弗屆,任何人只要掌握到證據,便能把材料及其後果無限擴大,殺人於無形。而且,發佈者還可以欣賞相關人士的護駕,然後像傳媒以擠牙膏方式KO當事人和傳媒。

    長遠來說,我們只會有愈來愈多奇拿。我叫這做「奇拿效應」。[原文連結]

    * * * * * * *

    「奇拿效應」一詞是我在1月31日提出的,後來我在tracker資料發現在這之前,香港討論區於29/1第一次有人稱上載者為奇拿 (已被刪除)。從不同的bloggers的連結來看,提及「奇拿效應」一詞的文章都會連結到小弟那篇blog。

    我找過wisenews,報章和雜誌從未有任何文章使用過「奇拿效應」一詞,而在google搜索「奇拿效應」的結果,第一頁大都是小弟的文字或者引用連結;即使是「奇拿」一字的搜索結果,第三個結果也是敝blog。

    敝blog使用的是Creative Common 2.5條款,即是內容可以引用作非商業用途,但必須標明出處。

    有時候報紙的新聞或者專欄引用博客的文字或意念,就算不當商業用途,也應該標明出處吧。

     

    (已聯絡明報要求轉告作者以上要求)

Comments (9)

  • 「納投名狀,結兄弟誼死生相托,吉凶相救福禍相依,患難相扶」

    小弟一定要幫大哥討回公道!!!

  • 余若薇抄你 !!!!! "近"!!!!!!!!!!!!

  • 恭喜你
    連名人作文都對你"參考"

    那個陳冠希...

    記不記得他話要三十二歲退休
    屆時有二千萬美元云云

    一生未受過挑戰考驗的陳冠希
    那樣說話不算 "too simple, sometimes naive"

    (摘自江澤民)

  • 依家D傳媒的道德何在??

  • 我當係引用時唔記得acknowledge算架喇,呢個idea可能太容易諗到,英雄所見略同,不過既然證據太明顯,我才會在這裡講。

  • 支持原創!

  • 我想,就算加上「網民Kursk提出」也不超過十個字吧﹖

  • But now MANY many people have been referring to 'Killer Effect' already, maybe, just MAYBE she really didn't know WHERE (or WHO) it originated from at the VERY FIRST...... 

    If so, in case she had quoted the WRONG person, the real original writer would feel even angrier, that MIGHT be a worry as well......  No intention to defend for her, just an idea, a BRIEF idea which happened to have flashed through my 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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