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對法律認識一般(只唸過兩年CPE),不過看到那位放裸照上網的疑犯的遭遇,不免聯想到其他涉嫌犯上更嚴重罪行的人的「待遇」。也許我對法律認識不足,我一直以為串謀警察妨礙司法公正是極度嚴重的罪行。
究竟「透過互聯網發放淫褻相片是很嚴重罪行」,嚴重在於相中人很似陳冠希鍾欣桐張柏芝,還是因為是見到性器官?
如果是前者,那是《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哪一條說過發放名人裸體相片比較嚴重?
如果是後者,請警方上網看看存在了十年八載的討論區的成人區,以及色情超連結案的判決--法院判決發佈淫褻物品超連結(hyperlink)等同發佈淫褻物品,案中被告認罪,裁判官認為涉案照片僅顯示男女性交場面,並不含小童及動物性交等變態內容,故輕判被告罰款5千元。[文匯報 11/5/07]
根據此案的量刑準則,發放藝人裸照是否嚴重至應該扣押8星期?一般而言,長期還押監房的嫌疑犯,通常是重犯,或者讓其保釋很有可能會妨礙調查(例如消滅證據還聯絡同黨)。那位疑犯不是重犯(類似案例罰款5千元),也不像有能力消滅證據(證據都在警方手上),為什麼要扣押8星期?
這樣質素的執法,很容易令公眾得出一個選擇性嚴打的印象,這種印象就是如果涉案的受害人是名人,便要不合理地嚴厲處理。這樣,打擊的不是疑犯,而是市民對警察和法治的信心。
輸家,不是陳冠希,也不是英皇,更不是鄧竟成(他以為自己做了一齣好戲),而是香港整體。
1. 涉嫌網上發放淫褻相片(最高刑罰監禁3年)--扣查8星期(1344小時)
主任裁判官郭偉健指出,無論涉及的是否知名人物,透過互聯網發放淫褻相片是很嚴重罪行,一旦罪成是無可避免判處監禁,加上案件涉電腦的科技,先進科技組可遁客觀證供追查,如他們找不到證據,亦無從支持其招認,加上證供強烈,控罪嚴重,故批准案件押後,將被告還柙。
本身是律師的立法會議員涂謹申指出,本港法例假定疑犯未經定罪,是屬清白之身,故將被告還柙八周的時間太長;另有執業大律師表示,若被告不滿還柙期,可按《裁判官條例》申請覆核或向高院申請保釋。案件編號 屯門刑事四六七──二○○七。[星島 2/2/08]
2. 涉嫌串謀警察妨礙司法公正(最高刑罰監禁7年)--扣查36小時
涉嫌在一宗交通意外中找人“頂包”而被廉署拘捕的香港著名歌手謝霆鋒,在香港廉政公署執行處被扣留近36個小時之后,昨天下午獲准保釋外出﹔同案被捕的另兩名男子也在同一時間獲保外出。廉署仍未就三人的保釋條件作出說明,只表示三人已保釋候查,案件仍在調查中。
謝霆鋒前天凌晨在大埔康樂園女藝人張柏芝家中,被廉署人員拘捕帶返執行處扣留問話。前天下午謝霆鋒的父親謝賢曾到廉署為兒子擔保外出,但未獲批准。法例規定,執法部門可以扣留被捕人士48小時。
至昨天中午,謝賢在三名律師陪同下,再到廉署為兒子辦理保釋手續。下午二時,謝霆鋒在被扣留調查近36個小時后,終于獲准保釋。[人民網 1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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