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tember 26, 2011

  • 當Facebook分享也變成公民抗命

     

    用web 1.0思維管理後web 2.0世界 

    曾經做過區選的助選統籌工作,那時候其中一個工作就是申報。依照選管會規定,所有宣傳品也要申報,那時候還是web 1.0時代,我們便把網頁申報,而host的開支也計入了經費。那個還是web 1.0的時代,最互動的群組就是Yahoo! Groups和網站的留言版之類,所以申報不算困難。

    事隔n年,網絡世界早已超越了web 2.0,facebook和twitter等社交媒體早已成為過半港人生活的一部份。上屆立法會選舉的時候,已經有好些候選人使用facebook和youtube進行宣傳,而市民分享那些訊息是理所當然的事,那時候選管會也沒有理會。

    今屆區議會選舉,選管會先提出規管網上電台節目的建議,弄至焦頭爛額、縮沙收場。可是,選管會指引仍然把候選人在facebook、twitter等網上平台的宣傳訊息當作選舉廣告,而未經候選人同意把這些訊息分享出去,便會變成未經申報的競選廣告。即是說網民分享候選人在網上發佈的訊息的時候,候選人也要代為申報。這個規定簡直好像回到56K時代一樣,完全無視web 2.0時代的生活方式--在社交媒體上按"Like"或者分享,已經是有如打電話、吃飯、上廁所一樣平常的事,要求候選人為按"Like"或者"Share"的市民申報,情況就有如要求候選人為選民叫姨媽姑姐投票的sms申報一樣荒天下之大謬!

    這種規定其實真的有用嗎?如果我在facebook分享民建聯的劣質hip-hop的youtube video,附上我對他們的真心演出的景仰字句,那是不是當作民建聯的選舉廣告?如果是的話,我便應該攪一個每日民建聯之星系列,全都入民建聯數。你一定會說,到時選舉事務處對我採取法律行動*吧。那麼,海外網民呢?暱名網民呢?

     

    目的就是要候選人立即縮沙戴頭盔

    其實在絕大部份的民主社會,政黨支持者自製支持物品、自發拍片上載youtube、發tweet、開facebook page是正常不過的事,為什麼在香港就變成了犯禁呢?我不會相信這是因為選管會脫離現實,而是跟規管網台的動機一樣,要在遊戲規則上令在網上活躍的候選人有所顧忌,君不見現在很多候選人已經「戴晒頭盔」,在facebook的wall上發表那些自欺欺人的聲明,說facebook只是用作私人用途,而不是用作選舉宣傳嗎?老實說,這批在網上世界縮沙的政治人物,尤其是那些有全港知名度的,我是覺得他們很沒guts的。

    透過落後的守則來令候選人縮沙對誰有利?看看哪些政黨在網上最多支持者、哪些政黨在網上聲名狼藉就知道了。

     

    跟Rosa Parks不讓座而犯法一樣荒謬 

    互聯網本該是自由開放的,如果分享的訊息不是淫褻不雅、侵犯版權人利益或者誹謗,而是純粹一種政治表態,就不應該被限制。互聯網是無權無勢者如我們最後的發聲空間,我們沒有無限的金錢攪蛇宴、賣廣告,更沒有可能被招攬進小圈子特權遊戲表達意見,如果連在互聯網上表達支持反對候選人也要申請的話,那跟《1984》社會幾無分別。

    正因如此,我不認為我在facebook和twitter按個分享鍵是要得到任何人同意的,即使選管會廉署要控告我*,我也是會繼續share和加comment。按個share就變成公民抗命而被檢控的話,那跟1955年Rosa Parks在巴士上不讓座予白人被檢控一樣荒謬,一樣突顯了荒謬法律(守則)的不公義。

    Share我就一定會按了,如果真的招致法律責任,本篇就是我的公民抗命立場書。立此存照。

     

     

    連結:

     

    *註: 根據選舉活動守則,這有可能因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被檢控 (執法部門應為廉政公署, 謝謝飛蚊導彈指正)

     

Comments (5)

  • 溫馨提示:
    選舉事務處和選管會只有提出譴責的權力,
    執行《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的是廉政公署.

    非常佩服庫兄的勇氣,也覺得這規定是荒天下之大謬.
    但是這不是一般民事案件收律師信這麼簡單.
    這可是刑事罪,隨時會像志雲大師一樣,被廉署拘捕上電視的.

  • YOU ROCK X2

  • @fongyun - x3!  

    Such regulations are ridiculous and stupid!!!  Anyway, I CAN'T see how such FREE media (more similar to private communications) could be linked to 'bribery'!!!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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